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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刑罚体系和种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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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刑罚体系和种类

4、死刑执行制度上的限制 应当判处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 可以判处死缓。 死缓不是独立刑种,只是死刑的执行方法。 死缓会出现的不同结局: 其一,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 犯罪的,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其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有重大立 功表现的,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 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三,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 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三)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 死缓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死缓减为有期的刑期,从死缓2年期满 之日起计算。 先前羁押的时间不计算在缓期2年的期 限之内。 缓期2年届满后至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之 前的关押日数,应计算在减刑之后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之内。 第三节 附加刑 是补充主刑的刑罚方法。其特点是 既可独立适用,又可附加于主刑适用。 本质在于:其是辅助主刑的方法。 一、罚金 (一)概念 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 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属于财产刑 的一种。 (二)罚金刑与行政罚款的区别 性质不同 适用对象不同 适用程序不同 适用机关不同 适用的法律根据不同 (三)罚金刑适用的范围 贪利性犯罪 侵犯财产犯罪 各种轻微的犯罪 过失犯罪 (四)罚金刑的适用方式 一是选处罚金 为选择法定刑,只能单独适用,不能 附加适用。 二是单处罚金 只适用于犯罪的单位。 三是并处罚金 四是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五)罚金刑数额的立法 比例制 倍数制 比例兼倍数制 幅度制 无限额制 (六)罚金刑的裁量原则 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关于根据经济状况判处罚金的思考 关于根据人身危险性决定是否单独适用 罚金的思考。 (七)罚金刑的缴纳 一次或分期缴纳 强制缴纳 随时缴纳 减免缴纳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一)概念 是指依法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参加管理国 家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方法。 剥夺的权利包括: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 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 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 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二)适用对象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 抢劫等犯罪的犯罪分子 3、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 罪分子 4、对于较轻的犯罪分子,可单独适用 (三)适用方式 1、应当附加适用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可以附加适用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 加剥夺政治权利 3、独立适用 与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选择适用。 分则共22条,主要涉及四类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 * 第一节 刑罚的体系 一、刑罚体系的概念 是指国家为充分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 刑罚的目的,基于刑法明文规定而形成 的、由一定刑种按其轻重程度而组成的 序列 。 二、刑罚体系的特点 1、基本要素是刑种 2、刑种是立法者有目的选择的 3、各刑种依照一定标准排列 4、是刑法明文规定的 5、以发挥刑罚功能、实现刑罚目的 为根据 三、我国的刑罚体系 (一)法典规定的刑罚体系 1、第33条规定:主刑包括管制、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2、第34条规定,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 政治权利与没收财产;35条规定,对犯罪 的外国人可适用驱逐出境刑,这是一种特 殊的附加刑。 (二)刑法理论上的分类 根据剥夺权益的不同,将刑罚分为: 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和资格刑 第二节 主刑 所谓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不能 附加适用的刑罚。主刑只能独立适用, 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 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二个以上主刑。 本质上说:是对犯罪适用的主要刑罚 s 一、管制 (一)概念 管制,是指对犯罪人不予关押,但限制 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方 法。管制是我国特有的一种轻刑。 (二)管制的内容和特点 1.管制的对象 只要分则条文的法定刑中规定有管制 的,人民法院认为属于尚不够判处有 期徒刑或者其他主刑,不予关押为宜 的犯罪分子,都可以判处管制。 2.不予关押 不予关押,也即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 自由。这体现了管制刑的开放性特征, 有助于避免短期自由刑固有的弊端。 3.限制犯罪人的一定自由 39条规定限制自由的内容是: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 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 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 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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