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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涉外程序
第十九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第一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第二节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管辖 第三节 涉外诉讼送达、期间和财产保全 第四节 司法协助 第一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一、涉外民事诉讼、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念 (一)涉外民事诉讼的概念 涉外因素包含三方面内容: 1、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 2、诉讼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存在于外国; 3、诉讼当事人争议的标的物在外国。 (二)涉外民事诉讼的程序 涉外民事诉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判和执行具有涉外因素民事案件,以及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定程序。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由于具有涉外因素,所以与一般的国内民事诉讼程序相比,存在一定的差异。 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 (一)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 (二)信守国际条约的原则 (三)司法豁免原则 (四)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 (五)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 第二节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管辖 一、确定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 (一)概述 1、概念 2、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一般原则 (1)属地管辖原则 (2)属人管辖原则 (3)实际控制管辖原则 二、涉外民事诉讼管辖制度 (一)特殊地域管辖 (二)协议管辖 (三)专属管辖 (四)集中管辖 (六)涉外华侨和涉台离婚案件的管辖 1、涉外华侨离婚案件的管辖 第一,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和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第二,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第三,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法院有权管辖; 第四,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2、涉台离婚案件管辖 下列三类案件均由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是大陆一方要求与在台湾一方离婚的案件; 二是大陆一方与在台一方分离后未办理离婚手续,一方或双方分别在大陆和台湾再婚的,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大陆一方)提出与其配偶离婚的案件; 三是回大陆定居一方要求与在台一方离婚的案件。 第三节 涉外诉讼送达、期间和财产保全 一、涉外诉讼送达 (一)按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委托我国驻外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有权代收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邮寄送达 6个月 (七)公告送达 6个月 二、涉外的诉讼期间 (一)关于被告、被上诉人答辩期间 (二)关于上诉期的规定 (三)关于审结期限的规定 三、涉外财产保全 (一)涉外财产保全的概念和特点 (二)涉外财产保全的措施 第四节 司法协助 一、司法协助概述 (一)司法协助的概念 (二)司法协助的根据 二、一般司法协助 代为送达法律文书、取证、提供有关法律资料 三、特殊司法协助 1、互相承认与执行对方国家法院的判决 (1)我国法院的裁判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 条件: 第一,必须是我国法院已生效的裁判; 第二,被申请执行人或其被申请执行的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 (2)我国法院对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和执行。 条件: 第一,必须是已生效的外国法院裁判; 第二,该外国法院裁判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2、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l)我国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 条件:一是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二是只能由当事人向外国法院提出申请。 (2)我国人民法院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应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我国法院是否办理,应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互惠原则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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