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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规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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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规则

第十四章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规则 学习目标: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含义; 协定所禁止的5种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是哪些? 中国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现状及其改进。 一、 WTO体制下投资规则的建立 (一)国际投资规则问题的提出 外国直接投资(FDI)政策: --约束外国投资者的进入; --经营的规则和法规; --给予外国投资者的待遇标准和它们在其中运作的市场功能; 1.第一阶段:战后到20世纪60年代 1948年的《哈瓦那国际贸易组织宪章》:有关外国直接投资最早的国际协议。 1948年GATT:为国际投资规则的发展提供了条件。 1949年,由国际商会制定的《外国投资公平待遇国际法则》:第一份获得通过的有关外国直接投资的国际协议,但作为NGO法则没有约束力。 2.第二阶段:20世纪60-80年代 1976年由经济合作组织制定的《国际投资和多国企业宣言》:对跨国公司在各国的行为准则作了界定,提出了跨国公司与东道国相互关系的基本原则。但没有把东道国对跨国公司的态度写入条款,因此不能完全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要求。 3.第三阶段:20世纪80年代后 1988年1月1日《美加自由贸易协定》:它制定了一个模式,为后续的贸易和投资谈判提供了重要的范例。例如,关于外国直接投资的部分(作为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模式),关于免税部门的条例(作为多边投资协议的模式)以及关于服务贸易的部分(作为GATT以及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模式)。 (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的产生及其经济影响 乌拉圭回合谈判开始后在美国及其他一些主要资本输出国的压力下,1986年10月,关贸总协定各缔约国部长在乌拉圭埃斯特角城签署宣言,首次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问题列入了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三个正式议题之一。 发达国家的态度 措施的制定对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进入东道国,特别是一些对外国直接投资实行干预政策的发展中国家的国内市场,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价格制定和转移,实行全球采购、生产和销售非常有利。 发展中国家的态度: TRIMS的签定,将使外国公司与本国公司在投资建厂和经营时享有同样的权利,从而使发展中国家丧失其部分的国家经济主权,使国家利益被超国家的WTO规则所损害。 发展中国家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谈判中的作用十分有限;为了换取发达国家对农业和纺织品贸易谈判的支持,最后,发展中国家将投资措施纳入议程并签订了TRIMS。 1991年1月20日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 (三)WTO框架下贸易与投资问题的发展 2001年11月9日-14日,在卡塔尔部长级会议上,各国就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问题达成了共识,决定将贸易与投资等问题放到第五届部长级会议以后再进行,为贸易与投资问题的谈判奠定了基础。 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的主要内容 协定的适用范围 国民待遇和数量限制 协定例外的相关规定 发展中国家成员 通知和过渡性安排 透明度的要求 管理机构 磋商和争端解决 (一)协定的适用范围 协定的第1条规定:本协定仅适用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TRIMs措施的含义:能够对国际贸易起扭曲或限制作用的任何对投资的鼓励或非鼓励措施。 贸易:仅指货物贸易,不包括服务 贸易与知识产权贸易领域; 投资措施: 资本输入国及其政府,为了贯彻本国的外资政策,针对外国直接投资的项目或企业所采取的各种法律和行政措施。 参看教材P119 对TRIMs的理解应把握三点: 1)它是针对外国直接投资者或企业采取的措施; 2)它是直接或间接由东道国通过政策法令实施的; 3)用GATT的条款来衡量,它限制扭曲了贸易的自由化; (二)国民待遇和数量限制 协定的第2条规定: 各成员不得实施任何与GATTl994第3条(国民待遇)或第11条(禁止一般数量限制)规定不一致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主要是禁止产地成分要求、贸易平衡要求、东道国产品指令要求、外汇管制要求及本地销售要求等投资措施。 三、中国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现状及其改进 (一)与国民待遇相关的TRIMs 1.当地成分要求:指东道国要求外国投资者必须在其生产过程中运用一定数量、价值或比例的当地零部件、原材料或其他半成品。 2.贸易平衡要求: 要求外商投资企业为支付进口所需的外汇不能超出该企业出口额的一定比例,以防止东道国外汇的流失,影响其国际收支平衡。 我国外资立法含有外资企业应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问题的规定。 3.出口实绩要求: 东道国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将其产品的一定比例、数量或价值出口到国际市场。 国务院颁布《的关于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规定产品出口的企业可以享受更为优厚的减免税待遇。 4.当地股权要求: 东道国政府要求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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