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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皇律》的制颁及其立法上的成就 隋文帝杨坚于开皇元年下令修定刑律。开皇三年再行修定后,正式颁行,史称《开皇律》。 1.篇章体例定型化 《开皇律》总结以往立法成果,以《北齐律》为基础,规定了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共12篇体例,调整了篇目内容,体现了“科条简要”的特点,并使刑律篇章体例走向定型化。 2.五刑法定化 《开皇律》刑罚制度法定为笞、杖、徒、流、死五种。死刑为绞、斩两等。流行分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三等。徒刑分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五等。杖刑从杖六十到杖一百;笞刑从笞十到笞五十,各分五等。隋代对刑罚制度的重要改革,为后世王朝所沿用。 3.区分公、私罪界限 《开皇律》规定,犯私罪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犯公罪者,每官当徒多一年;当流者各加一等。用以加强封建国家统治效能,调动官吏行使职权的主动性。 4.特权法进一步发展 《开皇律》进一步发展了封建特权法,除规定八议制度外,对九品以上官吏犯罪,还有“上请”、“例减”、“听赎”等项规定,使封建特权法进一步系统化,用以维护官僚贵族地主的特权地位。 5.“十恶”罪的确立 《开皇律》吸收《北齐律》“重罪十条”,正式形成了“十恶”制度。所谓“十恶”是: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隋唐时期的外国法律 唐代法律形式 1.律。即唐代基本法典《唐律疏议》。 2.令。是国家政权组织方面的制度与规定,涉及范围较为广泛。 3.格。在唐代的含意有别于前代,它是禁违止邪的官吏守则,带有行政法律的性质。在唐代把皇帝临时单行制敕加以汇编,则称为“永格”,具有普遍的效力。 4.式。是封建国家各级行政组织活动规则及上下级间的公文程式的法律规定。经过汇编的式,称为“永式”,具有普遍的效力。 5.典。唐代有《唐六典》,是行政法律的重要形式。 唐代主要立法 1.《武德律》的制定 高祖武德年间以《开皇律》为基础,增加53条新格制成《武德律》。 2.《贞观律》的制定 太宗贞观年间,花费十一年时间,完成《贞观律》的修订,自《贞观律》修订完成后,唐代基本法典即告定型。 3.《永徽律疏》的制定 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令臣下对《贞观律》作慎重修改,颁布《永徽律》。永徽三年(公元652年),长孙无忌等大臣历时一年,完成“律文”的疏议工作,作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并附律后。在永徽四年(公元653年)颁行天下,称为《永徽律疏》,是中国封建社会代表性法典,即现在所称之《唐律疏议》。 4.《开元律疏》的制定 玄宗开元年间,下令修定《永徽律疏》,删掉不合时宜的条款与称谓,颁行天下,时称为《开元律疏》。 5.《唐六典》的制定 玄宗开元年间经十余年时间修定了《唐六典》。它以“以官统典”为原则,实行“官领其属,事归于职”的方法,将内容分为治职、教职、礼职、政职、刑职、事职六部分,共30卷。涉及唐代三省六部及各寺监等封建国家机关的设置、奖罚、俸禄、休致、执掌等内容。是我国第一部较系统的行政法典,对后世王朝制定行政法典产生了重要作用。 八议、请、减、赎、当、免等特权法制度 1.八议 是对八种特权人物犯罪后实行优待的法律规定。凡属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之内的特权人物,犯死罪者可以奏请皇帝减死为流,犯流罪以下,依法减刑一等。但犯十恶等重罪者,不适用八议。 2.请 规格低于议,指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八议者期亲以上亲属及五品以上官吏,犯死罪者上请皇帝裁决,流罪以下,例减一等。 3.减 对象为七品以上官吏,上请者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等,犯流罪以下,例减一等。 4.赎 凡八议、上请及享有减的权利者,以及九品以上官吏和七品以上官吏亲属,犯流罪以下可以钱赎罪。但被判处加役流等重刑者不适用。 5.当 指以官职抵当徒罪。一般公罪比私罪加当徒刑一年。 6.免官 指免除官职抵当徒罪。一般免官抵当徒罪二年。凡免所居官一年者,降一级叙用;免官三年者,降二级叙用。 化外人处罚原则 《名例律》规定:“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即同国籍外国侨民在中国犯罪的,按其本国法律处理,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犯罪者,按唐律处罚,实行属地主义原则。 隋唐文化 唐律注重惩办官吏贪污受贿犯罪 凡官吏受财枉法,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绞。受财不枉法者,三十匹处加役流刑。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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