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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课件第二讲2春秋.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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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社会背景 (二)春秋末期的“铸刑鼎”事件 (三)战国时期封建法律制度的发展 (四)《法经》的内容及其历史地位 (五)商鞅变法与秦国法制的发展 (一)社会背景 1.经济上,随着铁器的应用和牛耕技术的推广,农业生产力大大提高,在春秋晚期,出现了“私田”,井田制逐渐瓦解。 2.政治上,春秋末期,王室衰微,王权旁落,各大诸侯国争夺霸权,“礼乐征伐自诸侯出”。 3.思想、文化上,从重“神事”到重“人事”,从“学在官府”到“私学”大兴,思想界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局面,最有影响的是儒家学派和法家学派。 儒家学派及其法律思想 代表人物:孔丘、孟轲、荀况。 维护“礼治”:即要求建立以家族为本位、以伦理道德为中心、以宗法等级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要求以“礼”作为指导立法和司法的基本原则。 提倡“德治”:即认为法律仅仅是确立和维护“君臣父子”道德准则的辅助手段,主张“教化”,反对不教而杀;轻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重视道德感化作用。 重视“人治” :即指重视统治者个人尤其是最高统治者在治理国家过程中的决定作用,提倡“圣贤”治国,主张将立法权、司法权集中于“英明”的君主手中。 法家学派及其法律思想 鼻祖是战国时期李悝。根据不同标准,法家大致有三种划分方法。 从时间上,可分为前期法家和后期法家。 从地域上,可分为晋法家和齐法家。 从理论上,可分为法派、势派、术派。 前期法家 前期法家:指战国初期、中期的法家,即新兴地主阶级通过变法在各诸侯国夺取政权时期的法家。 主要代表人物: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等。 中心思想:批判传统的“礼治”,论证变法的重要性和正义性,探讨新兴地主阶级夺取诸侯国政权的途径;勾勒出一幅“以法治国”的政治蓝图。 前期法家关注推行“法治”的实践问题,不完全排斥道德教育的作用。 后期法家 后期法家:指新兴地主阶级通过兼并战争实现全国统一时期的法家。 主要代表人物:韩非、李斯。 中心思想:总结变法夺取政权和巩固政权的经验,在前期法家法律思想的基础上,提出较为完备系统的“法治”理论。 后期法家思想的理论色彩更强,完全否定道德教育的作用,把法律的作用夸大到无以复加的地步。 习 题 以下属于战国时期法制指导思想和原则的是( ABD ) A.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B.行刑,重其轻者 C.明刑弼教 D.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二)春秋末期的“铸刑鼎”事件 1.郑国、晋国“铸刑鼎”公布法律 (1)春秋末期,首先创制成文法的是郑国的子产;随后,邓析作《竹刑》。 (2)公元前513年,晋国大臣赵鞅、荀寅将该国法律铸在铁鼎上。 2.“铸刑鼎”公布法律的历史意义 (1)宣告了“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中国奴隶制法律形态的结束。 (2)标志着中国古代成文法的诞生。 (3)拉开了春秋战国成文法运动的帷幕。 习题 在我国古代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人是( A ) A.子产 B.邓析 C.慎到 D.叔向 (三)战国时期封建法律制度的发展 1.战国时期的成文法运动 韩国:申不害变法,颁布大量法令; 赵国《国律》;魏国《大府之宪》、《法经》;楚国《宪令》;秦国《秦律》。 2.各诸侯国法律制度的转型 2.各诸侯国法律制度的转型 (1)法律性质的转变 (2)法律内容的变化 (3)司法制度的变化 (1)法律性质的转变 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转变:从奴隶制法律转变为封建制法律。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维护封建财产所有权。 其二,以封建等级制取代奴隶制等级制,即以封建官僚制取代世卿世禄制。 其三,以郡县制取代分封制,建立并巩固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 (2)法律内容的变化 ★其一,法律调整的范围扩大,规定更加具体细密。不仅有刑事法律规范,而且还出现了许多新的非刑事法律规范。 ★其二,刑罚从野蛮走向文明,出现了新的刑种。标志是赎刑的广泛适用和徒刑的出现。 (3)司法组织及其活动的变化 ●这一时期司法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各诸侯国的霸主取代了昔日周天子的地位,审理各诸侯国内部的争讼案件。 ●各诸侯国设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司法组织。各国都在中央设置了专门的司法机构,例如秦国设有廷尉、楚国设有廷理、魏国设有司寇等。地方司法审判权则由军衔行政长官兼理。 (四)《法经》 1.《法经》的体例。 《法经》有6篇,即《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具法》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其他5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 2.《法经》的主要内容。 3.《法经》的历史地位。 2.《法经》的主要内容 《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 《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 《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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