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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职业责任和法律责任1
第四章法律责任与法律诉讼 第一节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概述 一、法律责任与变化中的法律环境 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诉讼大量增加 扩大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利益集团或人士的责任 扩充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内涵 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成因 被审计单位方面的原因 错误、舞弊和违反法规行为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审计工作,获取财务报表在整体上不存在重大错报的合理保证,无论错报是由于舞弊还是错误导致的。 经营失败 经营失败,是指企业由于经济或经营条件的变化,无法满足投资者的预期 经营失败的极端情况是申请破产。 经营失败连累注册会计师的主要原因是不理解经营失败与审计失败之间的差别。 审计失败,是指注册会计师由于没有遵守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发表了错误的审计意见。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违约 违约,是指注册会计师未能达到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要求。 过失 过失,是指在一定条件下,缺乏应具有的合理的谨慎。 普通过失:没有保持职业上应有的合理的谨慎,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 重大过失:没有保持起码的职业谨慎,根本没有遵循专业准则的基本要求。 共同过失:对他人过失,受害方自己未能保持合理的谨慎而蒙受损失。 重要性和内部控制的概念有助于区分注册会计师的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单个重大错报和累计重大错报是区分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的一般标准。 内部控制不健全,注册会计师应当调整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以合理确信发现由此产生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否则就是重大过失,反之,内部控制十分健全,由于管理层内部串通舞弊导致注册会计师不能查出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一般会认为注册会计师没有过失或具有普通过失。 欺诈和推定欺诈 欺诈,又舞弊,是以欺骗或坑害他人为目的的一种故意的错误行为。具有不良动机是欺诈的重要特征。 与欺诈相关的另一个概念是“推定欺诈”,又称“涉嫌欺诈”,是指虽无故意欺诈或坑害他人的动机,但却存在极端或异常的过失。 没有过失、普通过失、重大过失和欺诈的界定如下图所示: 报表使用者的误解 报表使用者对报表信息的错误理解 报表使用者不能正确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 审计期望差据 三、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种类 第三节 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相关法规 民事责任 1.《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 第42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证券法》的规定 第173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3.《公司法》的规定 第208条第3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 第39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证券法》的规定 《证券法》第201条规定:为股票的发行、上市、交易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报务机构和人员,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 《证券法》第207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证券交易活动中做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证券法》第223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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