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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旅游资源保护法规
第四章 旅游资源保护法规 授课班级:2013级旅游管理 授课日期:2014年春季学期第12次课 教学课题:旅游资源及人文旅游资源的法律保护 教学目的及要求:通过授课,使学生弄清旅游资源的分类;了解旅游资源保护法及主要内容;掌握分级、范围和原则。 教学重点:旅游资源的分类、文物的分类、文物的法律保护。 教学难点:对文物的管理。 第一节 旅游资源及旅游资源保护法概述 一、旅游资源及其基本构成 旅游资源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凡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开发利用,并可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各种事物和因素。 2013年2月22日,一名叫梁齐齐的游客,在故宫大铜缸上刻下了到此一游 二、旅游资源的分类 2003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的分类结构中,将旅游资源分为2个大类、8个主类、31个亚类和155个基本类型。 自然资源:地文景观、水域风光、生物景观、天象与气候景观 人文资源:遗址遗迹、建筑与设施、旅游商品、人文活动 三、旅游资源保护法 《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主2副4) 旅游资源保护法规定了旅游资源的保护范围、旅游资源管理机构的职责和任务、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原则、各级旅游资源主管机关和旅游者的义务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人文旅游资源的法律保护 一、人文旅游资源保护法概述 二、文物及其所有权 1、范围 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2、分类 ①历史文物和革命文物 ②出土文物和传世文物 ③馆藏文物和散存文物 ④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 国家、集体和个人 1、属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石刻、壁画、近现代代表性建筑物等不可移动文物。 2、属集体、个人所有 家传的古器物、书画、私家园林;具有历史价值和民族特色的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具有文物价值和地方特色的民居、祠堂、牌坊;私人购置和从先辈手中继承下来的文物等。 三、对文物保护单位的法律保护 (一)文物保护单位的分级 我国《文物保护法》依据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将文物分为: 国家级、省级、市县级三个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文物保护管理机关及其职责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文物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文物集中的自治州、县、自治县、市设立文物管理机构,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 (二)、文物管理机关的主要职责 1、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 2、提出有效的保护措施 3、确定历史文化名城和其他历史文化单位 4、明确文物单位的迁移、修缮原则 5、保护文物保护单位在综合利用过程中的原状 ①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 ②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 ③文物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④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做到“修旧如旧”。 四 、对文物的管理 1.馆藏文物的分级设档 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国家一级文物藏品档案和其主管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档案。 2.馆藏文物的取得 文物收藏单位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取得文物:①购买;②接受捐赠;③依法交换;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馆藏文物管理制度 3.馆藏文物的借用、调拨、交换和出售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可以调拨全国的国有馆藏文物。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可以调拨本行政区域内其主管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调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可以申请调拨国有馆藏文物。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已经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其馆藏文物可以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交换馆藏一级文物的,必须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禁止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 (二)、民间文物的管理 1、文物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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