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女问题情况汇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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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问题情况汇报

出嫁女问题情况汇报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各城市加大开发力度,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土地开发,农村集体经济收益有较大增长。由于《土地承包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出台,各地市农村贯彻落实参差不齐,而导致新时期农村“出嫁女”问题出现,也是妇女信访投诉的重点和热点,是维权工作的难点,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社会稳定。我市或多或少也存在这类问题,现就我市“出嫁女”问题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市“出嫁女”问题的基本情况   我市妇女占全市人口数约48%,农村妇女占妇女总数约60%。自1995年以来,我市“出嫁女”土地承包权益问题的纠纷逐渐减少。近年来,据不完全统计,各县区涉及“出嫁女”问题的投诉共有11件,涉及近50人。目前,市里没有出现集体上访。   柳州市“出嫁女”土地及经济权益保障问题在上世纪80年代纠纷较多。引起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对出嫁女问题的高度重视,各县区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妥善解决了农村“出嫁女”经济等权益问题,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建立机制,落实责任,为维护“出嫁女”土地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1995年以来,我市部分县区“出嫁女”土地承包及集体经济利益问题的纠纷较为突出,而当时的法律法规对于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责任部门不明确,为了解决“出嫁女”土地纠纷,维护妇女的权益,县区建立了维护“出嫁女”土地权益有关部门责任制和各级领导分工负责制,明确了包括农业、司法、国土等部门及县(区)、乡、村领导的主要责任,通过行政手段,做思想工作,化解矛盾,使“出嫁女”的权益保障方面的矛盾纠纷能够得到及时的协调处理。当时,各县区通过实践探索,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出台了一些规定和操作办法,有效地保护了“出嫁女”的利益。如鱼峰区鸡喇村从1995年实行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后,按本村制定的股份条例实行,股份条例规定:1995年在本村有股份的人就享受集体经济利益,没有股份的就不能享受。妇女娶进嫁出不受影响,因而至今没有发生过出嫁女因待遇问题引起的矛盾。水南村出嫁女在1984年土地承包和2000年土地延包时与其他村民同等获得土地承包权及延包权,没有受歧视的现象发生。因而至今也没有发生过“出嫁女”因待遇问题引起的矛盾。   (二)采取措施,贯彻落实法律法规,使“出嫁女”土地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XX年《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后,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妇联高度重视“出嫁女”问题,始终以国家政策为指导,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有针对性地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妥善解决了农村“出嫁女”经济等权益纠纷问题,取得了良好的成效。许多农村在土地承包方面采取“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在集体经济分配方面采取按户口所在地实行分配的政策,使“出嫁女”的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障。例如:柳江县成镇渡村居委岭排屯的韦素花及大女儿,她们的土地份额在前夫覃加太的户名下。随后韦素花与其丈夫离婚后改嫁,期间韦素花的大女儿也已出嫁。XX年家庭所经营的土地被征用建渡村开发区,征用后该户得到土地补偿费23万元。由于当时征地得到土地补偿费23万元是以户为单位,因此韦素花再婚及大女儿出嫁后都没有得到自已应得的份额。后经县妇联多次进行调解,韦素花的前夫按份额分配,韦素花得到3.8万元土地补偿费,其大女儿得到1万元土地补偿费。 二、我市“出嫁女”存在的问题   我市虽然农村“出嫁女”权益保护的情况得到了改善,但“出嫁女”被侵权现象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落实   农村妇女在出嫁、离婚或丧偶后的土地承包权仍有不落实的情况。如柳北区白露村维义屯白露村维义屯白露村维义屯何焕姣出嫁后,从维义屯迁到双冲屯。在维义屯的土地被村里收回,召开村民大会另行调整给其他村民,而双冲屯也没有给其分配土地,使她在娘家夫家均未分到土地。长塘镇青茅村七组沈凤珍当年分配土地时,其已嫁到柳州不在家中,家中其它兄弟姐妹均分得土地而她却没有。 (二)征地补偿分配权得不到落实   在农村征地补偿方面,随着城镇建设、道路建设和招商引资的扩大,征地补偿费给农村带来了一笔可观的经济财富。而目前有的县征用土地以户为单位征收,土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按征地的多少以户为单位进行发放,家庭成员个人应享有的份额不明确。因此,农村妇女在出嫁、离婚或丧偶后,个人合法权益难以落实。 (三)集体福利分配不公平   部分村在分配集体经济时拒绝“出嫁女”参与集体利益分配,致使“出嫁女”在娘家村、夫家村不能享受集体收益分配权。有的以村规民约规定:嫁入本屯户口末迁入的妇女及户口末迁出的本屯的“出嫁女”,均不得享受收益分配权,这样就使妇女的集体福利享有权打了折扣。如融安县泗顶镇泗顶村二屯在讨论分配转让农场收益款时,以村规民约规定:嫁入本屯而户口末迁入的妇女及户口末迁出的本屯出嫁女,均不得享受收益分配权。使本屯30多名“出嫁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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