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乡清洁工程”问责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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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乡清洁工程”问责办法

县“城乡清洁工程”问责办法 县“城乡清洁工程”问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从根本上治理“五乱”,彻底改善城乡环境卫生状况,建立健全市容市貌长效管理机制,树立“言必责实、行必责实”的工作作风,确保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崇左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问责暂行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问责。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对问责对象在实施“城乡清洁工程”治理“五乱”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依照本办法对其追究责任。   第三条实施“城乡清洁工程”、治理“五乱”,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以块为主、条块结合。   第四条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责任与过错相对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对象和情形 第五条本办法的问责对象包括:   (一)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及有关单位直接责任人;   (二)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领导(含党政主要领导)及有关直接责任人;   (三)承担市容卫生责任的机关、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直接责任人;   (四)负责街道、片区清洁卫生工作责任区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直接责任人; (五)需要问责的其他对象。   第六条乡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没有建立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不落实的;   (二)对城乡市容环境综合整治行动不部署、不制定和落实“城乡清洁工程”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的;   (三)没有建立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例会制度的;   (四)没有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或“门前三包”责任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五)没有建立“城乡清洁工程”长效管理机制的;   (六)没有开展“城乡清洁工程”宣传,或宣传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七)其他依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消极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七条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查处摊点乱摆行为不力,影响街道、广场、市场等地点环境整洁和妨碍交通的;   (二)查处车辆乱停和行人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不力,影响城乡交通秩序的;   (三)查处垃圾乱倒乱扔等行为不力,造成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脏、乱、差”现象严重的;   (四)查处广告乱贴行为不力,影响市容市貌的;   (五)查处工地乱象不力,影响市容市貌和居民生活环境的;   (六)对未经审批搭建搭盖违法建(构)筑物的行为整治不力,影响市容市貌或妨碍道路交通的;   (七)行政执法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法定权限的。   (八)其他依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消极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八条机关、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责任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不签署、不执行“门前三包”责任制,致使“城乡清洁工程”无法顺利实施的;   (二)不能完成城乡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的主要任务和指标,效能低下的;   (三)因城乡市容环境管理秩序混乱而引发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瞒报、谎报、缓报或者救援、救治不力的;   (四)依职责应当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作而不配合或消极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三章问责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问责方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在全县通报批评,并在县有线电视上表态发言; (四)诫勉谈话;   (五)调离工作岗位、解聘、辞退或责令引咎辞职、免职。   除以上问责方式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予以纪律处分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出现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第一次对直接责任人实行问责;同一责任人第二次被问责,同时对分管领导、联系领导实行问责;同一责任人第三次被问责,同时对党政主要领导实行问责。   第十一条县清洁办督查组对五大组责任区进行督查,发现有“五乱”现象,并向责任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后,在限期内不整改的,第一次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第二次对副组长进行问责,第三次则对组长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出现有下列涉及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问责情形之一的,由县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调查核实: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的; (二)新闻媒体曝光的;   (三)县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纪检监察、信访等部门建议的; (四)工作检查和考核评定中发现的; (五)上级机关和领导指示、批示的。   第十三条根据调查结果应当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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