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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司法局XX年被评为全国先进单位典型经验材料

县司法局XX年被评为全国先进单位典型经验材料 抓准工作重点推进四大转变 夯实构筑和谐社会的基点 XX县司法局   近年来,在省司法厅、市司法局的精心指导和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局按照中央和省、市的总体工作部署,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围绕筑牢第一道防线,积极探索和丰富新形势下基层基础建设和人民调解工作的新路子。这两年,我县各乡镇都设立了司法所,司法所长实行职位高配,各级调解组织调处各类纠纷6335起,调处成功6270起,调解成功率达99%,有效地促进了全县政治社会的和谐稳定,得到了上级的肯定。今年5月份,全国基层司法所建设座谈交流会上我局作典型发言。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落实“三个到位”,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领导格局,推进人民调解由“小服务”向“大服务”转变   我局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大服务、大调解、大发展”的理念,紧紧围绕“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各方联动,协同作战”的方针,按照“强化县级指导、完善乡镇层面、巩固村级基础”的工作思路,把思想观念、力量配置、工作重点、经费投入全面转移到抓基础上来,具体坚持“三个到位”:   一是组织领导到位。我局认识到加强第一道防线建设是做到基层建设的重要内,在深入调研基础上,我局获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制定了《关于在全县试行标准化调委会建设的意见》,成立由县委副书记任组长,公、检、法、司等21个部门一把手为成员的人民调解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乡镇也成立了基层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了专门的办公室,从而在全县形成了党政领导重视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司法行政部门为主抓、有关部门配合抓,调解、治安、信访等项职能互动的工作新格局。   二是政策支持到位。前两年,我局在人民调解专项调查中发现,乡村一级调解组织存在着机构不全、体制不顺、经费不足、人员不专等诸多问题,尤其是调解员均为兼职,缺乏固定的调解场所,也没有任何的待遇报酬,严重挫伤了广大调解人员从事调解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此,我局经反复研究,报县委、县政府同意在全县大力实施基层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在马鞍镇先期试点成功后,进一步修正方案向全县推广;同时,结合上级有关政策精神,按照有机构、有牌子、有场所、有编制、有人员、有经费“六个有”的标准,下大力气抓配套政策的落实到位。在专职调解员的待遇问题上,县委、县政府采纳隐局意见,研究确定了乡(镇)、村两级专职调解员的误工补贴基数,列入县财政预算,其中乡镇首席调解员每人每月误工补贴200元,村级专职调解员每人每月误工补贴60元,由县、乡两级财政分别负担50%。这项政策的出台,极大地调动了调解员的工作热情,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效的政策保障。   三是责任落实到位。由于得到领导的高度重视,我县明确了县、乡(镇)、村(居)三级党政班子和各有关部门领导责任,规定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在此基础上,自上而下,建立了四名县委常委领导包片、县四套班子其他成员包乡(镇)、各乡镇和21个成员单位领导包村(居)委会、村(居)委会干部包村(居)民小组、人民调解员包重点户的层层包干制度,形成领导抓、抓领导,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的领导责任体系。同时,把矛盾纠纷的排查调解纳入综合治理一票否决范畴,一旦发生问题,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二、抓好“三化建设”,全力打造反应灵敏的网络体系,推进人民调解由“游兵散勇”向“规范有序”转变   乡(镇)、村调解组织处在防范和处置社会矛盾纠纷的前沿,发挥着龙头作用,只有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才能确保其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我局按照高标准、高素质、高效能的要求,不断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基层基础建设,重点抓了机构标准化、队伍专业化和制度规范化建设。   一是按照标准化的要求搭建调解平台。乡镇司法所是人民调解工作承上启下的关键平台。为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有效的管理和指导,我局从理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体制入手,在全市率先对司法所实行了定编定员管理。去年报经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在全县15个乡镇全部建立司法所,隶属县司法局垂直管理,为每个司法所配备2—3人,均列入行政编制,各项经费由县财政纳入统一预算,其中司法所办公经费每所每年安排6000元;司法所长享受副科级干部待遇。为乡镇司法大楼建设配套了30万元资金(每所2万元),征地和相关建设性取费由县、乡两级财政承担。而且,高标准设计,确保30年在当地不淘汰。目前,我县15个乡镇的司法所大楼建设已全面动工,其中三山、马鞍、礼陂、白露、航埠、白陂等6个乡镇司法所大楼现已基本竣工。同时,以达标调委会建设为重点,按照场所、人员、经费、设备、制度“五落实”的要求,为乡、村调委会统一建立了专门的办公场所,工作程序、工作制度等统一制成版面上墙公示,并统一规范调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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