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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常委会、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决定干部任免制度

县委常委会、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决定干部任免制度  为积极推进我县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的改革,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认真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坚持照章办事,严格履行程序,避免用人失误,确保选人用人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xx区xx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暂行)》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以下称“票决制”)。一、实行干部任免“票决制”范围  县委管理的乡镇领导班子、县直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中拟提拔任职、平职交流、改任非领导职务及辞职、降职、免职的正副科级领导干部。二、实行干部任免“票决制”原则1.党管干部原则;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5.民主集中制原则;6.依法办事原则。三、县委常委会干部任免“票决制”程序  1.印制表决票。县委组织部根据县委书记办公会议酝酿需提交县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的拟任免干部名单,按应参加会议的县委常委实有人数印制表决票。  2.确定参加常委会议人数。县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县委常委会议由县委书记或县委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政协主席列席会议。  3.介绍情况。在县委常委会议上,由县委书记说明干部调整的目的、范围和原则,县委分管副书记或县委组织部负责人介绍本次会议拟任免干部的提名、推荐、考察及任免理由等情况。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4.酝酿讨论。介绍完拟任免人选的相关情况后,参加会议的县委常委对拟任免人选进行认真讨论。同时要听取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政协主席的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可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缓议。县委组织部门应对提出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了解形成结论后,再提交县委常委会讨论,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提出人选,不得临时动议,仓促进入表决程序。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应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县委常委会议记录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讨论的原声记录。  5.无记名投票表决。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拟任免人选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讨论结束后,发给参加会议的每位县委常委一份表决票,当场按赞成、不赞成和弃权三种意见对拟任免干部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缺席的县委常委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投票设监票人2名,计票人2名。监票人由会议主持人在与会的县委常委中提名,提交县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计票人由县委常委会指定,并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6.形成决定。计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向县委常委会报告计票结果,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县委常委人数半数的为通过,形成任免决定。对得赞成票未超过应到会县委常委人数半数的,不做任免决定,并在一年内不再对该干部提出同一职位的任免意见。县委常委会议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半数以上县委常委同意后方可进行,不准临时动议票决形成的干部任免意见,任何个人无权改变干部任免决定。四、县委全委会干部任免“票决制”程序  根据《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和《xx区xx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规定,各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县委、县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干部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县委常委会只议不决,在讨论结束后直接提交县委全委会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县委组织部征求县委全委会成员意见后,由县委常委会投票表决。  全委会的表决由县委常委会主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公布县委常委会提名的拟任人选、推荐人选名单。  2、县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部门负责人,逐一介绍拟任人选、推荐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3、对拟任人选、推荐人选进行审议。审议时,全委会成员是拟任人选或者推荐人选,以及与拟任人选或者推荐人选有亲属关系的,本人必须回避。审议后,回避的委员参加投票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由县委常委会决定是否暂缓表决。暂缓表决的,县委常委会应当在下一次全委会前作出是否继续提名的决定,继续提名的,应当提交全委会表决。  4、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表决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委员可以投同意票、不同意票或者弃权票,但不得另提他人。缺席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投票表决设监票人2名,计票人2名。监票人由县委常委会在全委会成员中提名,提交全委会审议通过。计票人由县委常委会指定,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监票人和计票人应当实行公务回避。  5、宣布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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