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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新)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一章 行政法与行政法律关系 注(*)为重点
一、行政法概述
1.行政的内涵
1)政治是国家意志的表达,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
2)公共权力(三权分立);
3)行政即管理,分为私人行政(个人、企业、独立法人)、公众行政(国家事务)。
2.行政权
1)强制性、单方性(如罚款);2)主动性、广泛性、灵活性。
3.行政法
1)行政关系(控权论);2)行政关系+监督行政关系(平衡论)
4.行政法的类型
1)对象:一般行政法、特别行政法;
2)内容:实体法(公务员法)、程序法(诉讼法);
3)功能:组织行政法、行为行政法、监督行政法(行政复议)。
5.行政法的渊源(效力来源、表现形式)(*)
1)宪法(54年、75年、78年、82年修改)
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
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委)。
3)行政法规(国务院常务会议、全体会议)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制定。
4)地方法规与自治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常委、省会城市的人大及常委、较大市;
自治区、自治州(不包括民族乡)、自治县。
行政规章与地方规章
国务院主管部门、直属机构(行政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省会城市政府、较大市的政府(地方规章)。
6)经济特区、特别行政区规范性文件
7)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用于经贸领域)
二、行政法律关系概述(*)
1.概念:指特定利益关系经行政法规范调整后则形成的行政主体与相对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构成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主体 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行政相对人 法人(企业法人、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其他社会组织(个体经商户、合伙企业、分公司、代表处)
行政法律关系客体
物;非物质财富(人身、工业产权、著作等);行为(必为、必不为、可为)。
3.行政法律事实
1)法律行为(依人的意志); 2)法律事件(不依人的意志)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合法原则
1)主体合法;2)权限合法(职能、地域、纵向);3)程序合法;4)依所合法。
2.行政合理性原则
1)正当考虑;2)平等适用原则;3)自然规律;4)符合社会公德
四、行政法作用
1.政府管理; 2.保护人权益。
[补充]:
1.自然人与法人的区别
自然人就是在自然条件下诞生的人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违法是指一切违反国家的宪法、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其外延极为广泛。必须具备以下特征:第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第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第三,犯罪必须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只有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被认为是犯罪。根本区别就在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情节和程度不同。社会团体是指我国公民行使结社权利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各类使用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联谊会、联合会、基金会、商会等称谓的社会组织。指享有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实现,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法律赋予行政主体种种行政权力。在行政合同之中,行政主体并非以民事法人的身份与行政相对人订立关于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而是以合同的方式来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的目的。履行义务,不失职; 遵守权能和权限,不越权; 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不滥用职权; 注重证据,合理认定事实; 正确适用法律,避免适法错误; 遵守法定程序,防止程序违法; 遵循合理原则,避免行政不当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行政授权乃是授权的一种形式,指行政组织内部上级机关把某些权力授予下级行政机关或职能机构,以便下级能够在上级的监督下自主的行动和处理行政事务。指行政机关委托行政机关系统以外的社会公权力组织或私权利组织行使某种行政职能、办理某种行政事务
1)人身权
人格权(生命权、身体权、自由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名誉权、信用权等)
身份权(亲属权、著作权、配偶权、荣誉权等)
2)财产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2.企业组织形式
1)独资企业(个体户和私营企业);2)合伙企业;3)公司企业(倒闭后不要还钱)
第三章 公务员
一.公务员概述
1.概念: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纳入国家编制,由国家财政承担其工资与福利的工作人员。
2.范围
1)行政人员: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2)司法:法院、检察院及编制人员。
3)党务类:中国共产党及民主党派。4)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5)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
6)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共青团、妇联等)。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科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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