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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三-消费税税务处理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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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三-消费税税务处理PPT

企业纳税实务 项目三 消费税税务处理 任务一 认知消费税 任务二 计算消费税 任务三 消费税会计处理 任务四 消费税纳税申报 任务五 消费税的出口退税 任务一 认知消费税 任务一 认知消费税 一、消费税的定义及特点 (一)定义 消费税是对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在特定的环节征收的一种间接税。 (二)特点 1、消费税征税项目具有选择性; 2、消费税是价内税,是价格的组成部分; 3、消费税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 4、消费税税收负担转嫁性。 二、消费税纳税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任务二 计算消费税 任务二 计算消费税 一、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计算 (一)从量定额计税 采用从量定额的办法征税,其计税依据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其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 (二)从价定率计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适用税率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包括销售应税消费品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即: 销售额 = 应税消费品销售额 + 价外收费 (三)复合计税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算 (一)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是指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 (二)用于其他方面(视同销售)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 “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以及用于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1、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自产自用数量×适用税率 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2)复合计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算 (一)委托加工的定义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在委托方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算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三)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计算 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因为已缴纳过消费税,因此,取得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其已纳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扣。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计算 (一)从价定率计征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二)从量定额计征的 ,其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应税消费品数量”,是指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三)复合计税计征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消费税定额税 任务三 消费税会计处理 任务三 消费税会计处理 一、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应交的消费税,应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二、消费税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一)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及抵偿债务、支付代购手续费等方面时。 按照应交消费税额借记“税金及附加”账户,贷记“应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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