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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知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知识点
第一节 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一)支付结算概念
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
(二)支付结算的特征
1、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额机构进行。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格式要求及填写规范进行。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1)银行必须有当事人支付款项的意思表示才能办理结算;
(2)银行在支付结算中必须履行审查义务,银行只要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责任。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擅自动用存款人在银行账户的资金。
(三)银行不垫款
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时,只提供结算服务,起中介作用,不给任何单位垫款。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三票一卡:支票、本票、汇票和银行卡
结算方式: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电子支付
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通过,1996年1月1日施行,属法律。
2、《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属行政法规。
3、《支付结算管理办法》——1997年9月19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属部门规章。
4、《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属部门规章。
五、支付结算办法的具体要求
(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人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的书写要求
(1)中文大写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迁简化字。如在书写中使用繁体字的,也应受理。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应写“整”或“正”;到“角”为止的,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到分为止的,不用写。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并紧着写,不得留有空白。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不得预印“仟、佰、万、拾、元、角、分”字样。
2、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的书写要求
(1)小写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的书写规律:
①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大写金额要写“零”字。
②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大写金额可以只写一个“零”字。
③阿拉伯数字万位或元位为“0”,或连续有几个“0”,万位或元位也为“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可以不写一个“零”字或不写“零”字。
④阿拉伯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大写金额“元”后应写“零”。
(2)阿拉伯小写数字前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且不得连笔书写。
3、票据出票日期的书写要求
(1)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大写。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
(2)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未按规定要求书写的,银行可受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少数民族地区或外国驻华使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记载。
(五)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仿造、变造,
1、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
2、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的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第二节 现金管理
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是金融主管机关,负责对开户银行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的情况进行监督和稽核。
开户单位可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津贴、劳务报酬及国家规定颁发的各种奖金、劳保、福利费等(超过限额的部分,应使用支票或银行本票)
2、向个人收购的农副产品和物资
3、差旅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二、现金使用限额
1、开户单位3-5天所需的日常零星开支库存限额
2、边远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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