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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相关问题研究

国有企业改制上市相关问题研究 序言 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理念 通常情况下,国有企业改制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包括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改制为国有资本控股、相对控股、参股和不设置国有资本的公司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即改变原有国有企业的体制和经营方式,以便适应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国有企业改制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等多种形式进行,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 图1:改制的基本程序 一、改制方案的制定与审批 改制方案的制定和审批流程图(见图2): 图2:改制方案的制定与审批程序 (一)研究制定改制方案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9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受本法约束;按照该法第41条的规定:企业改制应当制定改制方案,载明改制后的企业组织形式、企业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方案、股权变动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等中介机构的选聘等事项。转让方案包括转让标的企业产权的基本情况、转让行为的论证情况、产权转让公告以及其他主要内容。 根据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进行实施,即国有企业改制要经过债权金融结构同意,落实金融债务,维护债权人利益。根据该实施意见,改制方案必须明确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并征得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同意。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外有权审批改制方案的部门及其授权单位,应认真审查,严格防止企业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对未依法保全金融债权、落实金融债务的改制方案不予批准。 关于改制方案是否需要相关服务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予以落实,即企业改制必须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的法律顾问或该单位决定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拟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且职工(包括管理层)不持有本企业股权的,可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授权该企业法律顾问出具。 (二)征求职工意见 《公司法》第18条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国有企业资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三)报相关部门批准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国有独资企业的改制等重大事项需报履行出资职责的机构决定,重要的单位还应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产权界定与资产评估 图3:产权界定、评估、审计程序 (一)需评估的经济行为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42条的规定:企业改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1)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3)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4)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5)产权转让; (6)资产转让、置换; (7)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8)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9)资产涉讼; (10)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11)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12)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1)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2)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二)《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图6:股份公司设立程序 (1)董事会拟定公司整体变更方案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时,首先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出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将公司变更的目标、依据及其他技术性问题作出初步的规划和设计。公司变更方案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变更后公司的名称和经营范围;(2)变更的规定和条件;(3)将原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的投资份额转换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方式和依据;(4)变更公司章程的声明;(5)有关公司变更的其他条款。 (2)股东会作出决议,并报相关部门批准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是公司的重大事宜,根据《公司法》第44条的规定,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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