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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轨道交通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成都轨道交通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成都轨道交通建设市场诚信机制,激励监理企业加强管理,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提高监理工作质量和水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监理信用评价,是指在建设期内成都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轨道公司)对承担成都轨道交通项目监理工作的企业履行监理合同的行为和效果定期进行的评价。 第三条 监理信用评价每半年为一个评价期,轨道公司定期召开参建企业法人例会,公布信用评价结果及奖惩。在评价期内,监理工作实施时间不超过2个月的,一般不纳入本期信用评价范围。 第四条 监理信用评价应坚持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监理信用评价工作应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轨道公司项目主管部门对信用评价工作进行归口管理。 第二章 现场管理检查 第六条 现场管理检查是指轨道公司对监理人在实施工程监理的服务过程中的履约情况、服务技能、服务质量和职业道德行为进行的检查。轨道公司按照评分表(附件1),并结合建设项目实际,对照检查项目及内容进行检查。 第七条 现场管理检查,采用月度检查和半年度检查的形式综合评价。 第八条 月度现场管理检查由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半年度现场管理检查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其中半年度检查组成员构成:组长为轨道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副组长为项目主管部门部长、副部长,组员为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管理单位,轨道公司纪委参与监督。组织单位(部门)负责汇总检查结果。 第九条 其他参建单位或监管部门发现监理工作存在问题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项目管理单位反映,项目管理单位应认真核实并书面通知监理单位进行纠正,对存在的问题纳入当月月度检查评分考核之中。 第十条 现场管理检查评分表必须有2名以上检查人员签字,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总监理工程师拒签的检查结果,应由检查负责人签字并注明原因。 第十一条 对现场管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项目管理单位应向监理单位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整改期结束后应组织复查。 第十二条 轨道公司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检查、监督等活动,或接到政府职能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各类监督、稽查、审计等活动反映的问题后,应将符合附件1中扣分标准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管理单位,项目管理单位核实后将其纳入现场检查评分结果。 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对现场检查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监理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四条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在成都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对监理企业及人员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的记录。 第十五条 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的主体为签订工程合同的监理企业;当联合体承包项目发生不良行为时,分别记为联合体主办方和责任方的不良行为。 第十六条 企业不良行为设立公布期限和扣分值,其中公布期限是指企业不良行为确定后,由轨道公司正式向社会公布的有效时间。 第十七条 企业不良行为公布期限分别为3个月、6个月、1年、2年、3年、5年;每项不良行为扣分值为2~20分,其中单项扣分达到5分及以上的不良行为为重大不良行为。从业人员不良行为公布期限分别为3个月、6个月、1年、2年、3年、5年。 第十八条 一项不良行为只记录一次,不得因检查人不同而重复记录。发生重复记录的,以第一次记录为准。 第十九条 项目管理单位应根据日常检查及有关参建方等反映的情况,对其中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附件2)的问题进行核实、确认。 第二十条 轨道公司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检查、执法监察等活动,或接到政府职能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各类稽查、审计等活动反映问题后,应将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管理单位。 第二十一条 项目管理单位在查出不良行为和接到有关部门转来的不良行为书面通知后,应填写《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附件3),告知监理企业。监理企业在接到告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可向轨道公司提出申诉。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诉调查工作,申诉调查工作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及时向申诉单位或个人做出答复。对不良行为情况属实的,项目管理单位填写《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审批表》(附件4),进行扣分和公布。 第二十三条 不良行为应在整改期内完成整改工作,重大不良行为的整改工作必须在限定期限内完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视情况延长公布期限和扣分期。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于评价期结束前5个工作日内将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进行汇总,填写《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汇总表》(附件5)。 第二十五条 重大不良行为记录上网公布30日内,监理企业应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轨道公司备案。 第四章 监理信用评价 第二十六条 监理信用评价是每半年进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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