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压设备超声波检测通用工艺规程.docVIP

承压设备超声波检测通用工艺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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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规程适用我公司金属材料制承压设备用原材料、零部件、焊接接头和钢制在用承压设备的超声波检测,以及工件缺陷超声波检测方法和质量分级 。 2 引用标准 (1)JB/T4730.1-2005第1部分 通用要求 (2)JB/T4730.3-2005第3部分 超声波检测 3 超声波检测人员 3.1超声波检测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按照《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要求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检测工作。 3.2进行超声波的检测人员由UT-Ⅱ及以上人员担任,UT-Ⅰ人员只能在UT-Ⅱ、UT-Ⅲ人员指导下工作。 3.3超声波检测的主要对象见表1 表1 检 测 对 象 范 围(mm) 碳素钢、低合金钢钢板 6~300 碳素钢、低合金钢锻件 T≤1000 全熔化焊钢焊接接头 δ=6~400 碳钢及低合金钢压力管道环向 焊接接头 厚度δ≥4、外径32~159 厚度δ=4~6、外径≥159 4.超声波检测的准备 4.1超声波检测外观检测 4.1.1需经超声波检测的零部件需经外观检验合格后,才能进行超声波检测。 4.1.2焊缝的外观质量符合图样要求,不允许有咬边、焊瘤等外观缺陷,所有影响超声波检测的锈蚀、飞溅等污物。探头的移动区域内表面粗糙度符合要求,表面的不规则状态不得影响检测结果的正确性和完整性、否则予以处理。 4.1.3超声波检测的零部件,检测区应无锈蚀、松动的氧化层、油污、油染等污物,探头的移动区域内表面粗糙度不低于Ra≤6.3μm。 4.2检测时机 4.2.1需经热处理的零部件,在进行最终热处理后进行检测。检测后需返修的零部件,返修后经热处理后仍需进行检测。 4.2.2焊接接头的检测,一般焊缝温度降至室温后进行检测。对于有裂纹倾向的材料,δ≥540MPa的材料施焊24小时后进行检测。 4.2.3根据有关技术文件、标准、规定及检测协议合同的规定进行。 4.3检测比例及检测面 4.3.1对于要求局部检测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钢结构的焊接接头,其交叉部位、开孔影响部位以及检测人员对焊接质量有怀疑的部位必须进行检测。 4.3.2检测比例:局部检测、抽检、全部检测及局部检测抽检后,对不合格零部件扩大检测比例与数量。根据设计要求、有关标准、法规及检测协议和合同确定。 4.3.3检测面 检测面的确定:根据零部件的结构、设计要求、有关标准确定。 4.4检测时,超声波束应能扫查到工件的整个被检区。探头的每次扫查覆盖率应大于探头直径的15%。 4.5探头的扫查速度不应超过150mm/S。 4.6扫查灵敏度通常不低于基准灵敏度。 4.7耦合剂选用机油、浆糊和甘油。 4.8灵敏度补偿 a、耦合补偿:在检测和缺陷定量时,应对表面粗糙度引起耦合损失进行补偿。 b、衰减补偿:在检测和缺陷定量时,应对材料衰减引起的灵敏度下降和缺陷定量误差进行补偿。 c、曲率补偿:对检测面为曲面的工件,应采用曲率半径与工件相同或相近的试块,通过对比试验进行曲面补偿。 5 探伤仪、探头和系统性能 5.1探伤仪:每三个月至少校准一次,其精度符合JB/T4730.3-2005规定要求。 5.2探头 5.2.1晶片面积一般不应大于500mm2,且任一边长不大于25mm。 5.2.2单斜探头声束轴线水平偏离角不应大于2°,主声束垂直方向不应有明显的双峰。 5.3超声波探伤仪和探头的系统性能及使用前的测试 5.3.1在达到所探工件的最大检测声程时,其有效灵敏度余量不小于10dB。 5.3.2仪器和探头的组合频率与公称频率误差不大于±10dB。 5.3.3仪器和直探头组合始脉冲宽度(在基准灵敏度下): 对于5MHz探头宽度不大于10mm。 对于2.5MHz探头宽度不大于15mm。 5.3.4直探头的远场分辨力不小于30dB,斜探头远场分辨力不小于6dB。 5.3.5使用仪器-斜探头系统。使用前应测量前沿距离、K值、主声束偏离,调节或复核扫描量程和扫查灵敏度。 5.3.6使用仪器-直探头系统。检测前应测定始脉冲宽度、灵敏度余量和分辨力,调节或复核扫描量程和扫描灵敏度。 5.4检测过程中仪器和探头系统校核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系统进行校核: a、校核后的探头、耦合剂和仪器的调节旋钮发生变化时。 b、检测人员怀疑扫描量程和扫查灵敏度有变化时。 c、连续工作4小时以上时。 d、工作结束时。 5.5检测结束前,仪器和探头系统的校核 a、每次检测结束前,应对扫描量程进行复核。若任意一点在扫描线上的偏移超过扫描线读数的10%,则扫描量程重新调整,并对上一次复核以来的检测部位进行复验。 b、每次检测结束前,应对扫查灵敏度进行复核,一般对距离-曲线的校核不少于3点。若曲线上任何一点下降2dB时,则应对上一次复核以来所有检测部位进行复检,如若上升2dB,则对所有记录信号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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