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操作规程.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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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操作规程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操作规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三农”业务发展,规范农户贷款行为,提高农户贷款资产质量和效益,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户贷款是指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对农户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发放的用于农户个人消费、生产经营发放的贷款。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和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林)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第三条 农户贷款实行逐级授权制度。县级联社根据授权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各基层社实际,对基层社进行转授权。各基层社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办理农户贷款。 第四条 农户贷款实行审贷岗位分离制度,县级联社实行审贷部门分离,基层社实行审贷岗位分离,具体设置调查岗、审查岗、审批岗、审核岗。 第五条 农户贷款实行面谈面签制度,确保贷款真实用途,并以转账方式向借款人指定个人结算账户发放贷款。 第二章 个人贷款对象、条件与用途 第六条 申请农户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5周岁以下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农村家庭的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 (三)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四)有明确的生产经营计划,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借款人从事特种行业的,具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从事种植业的,必须拥有以土地承包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可耕种的土地,未来可持续生产经营期限在2年以上(含2年);从事养殖业等生产经营的,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未来可持续生产经营期限在4年以上(含4年)。 (六)客户信用等级为及以上。 (七)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没有连续逾期90天以上或累计逾期6以上的信用记录,申请贷款时无逾期未还贷款。 (八)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除外。 (九)贷款发放前,在农信社开立活期存款结算账户或银行卡账户,自愿接受农业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十)贷款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农户贷款原则上用于农户从事生产经营、个人消费所必要的融资需求,具体用途包括: (一)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一)种植业、养殖业等资金需求; (二)购买农机具、机动车辆、农业机械等资金需求; (三)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资金需求; (四)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或购房、治病、子女上学等资金需求; (五)从事小型农副产品代购代销、加工、运输等服务业资金需求; (六)农民外出务工、自主创业、职业技术培训等创业资金需求; (七)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需求; (八)贷款人同意的其他用途。 第八条 每户家庭只能对其中一个自然人发放农户贷款,禁止一户多贷。 第九条 严禁对以下客户办理农户贷款业务: (一)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及其他债务的。 (二)有严重违法违纪或其他不良记录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的。 (四)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 第三章 评级与授信 第十条 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指标分为个人品质及健康状况评价、信用履约评价、经营稳定性评价和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评价等方面。 第十一条 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实行百分制。根据《农户信用等级测评计分表》进行评分,按得分高低和单项指标,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违约五个等级,风险逐级递增。 第十二条 农户各级次信用等级设置及核心定义: 优秀(得分≥90分,且利息和到期信用记录指标为满分):信用履约状况好,个人品质好、种养等技术水平高,家庭综合实力强、收入稳定,持续经营能力强。 良好(80≤得分<90分,且利息和到期信用记录指标为满分):信用履约状况好,个人品质好、种养等技术水平较高,家庭综合实力较强、收入稳定,持续经营能力较强。 一般(70≤得分<80分):信用履约状况好,个人品质好、种养等技术水平一般,家庭综合实力一般、收入存在不稳定因素,具备一定的持续经营能力。 较差(60≤得分<70分):个人品质一般、种养等技术水平一般,持续经营能力较差,家庭收入低,违约风险较大。 违约(得分<60分,或贷款逾期超过90天):无清偿债务的能力,银行债务已经逾期超过90天或已产生损失。 第十三条 由于客观原因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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