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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筑市场检查实施导则
附件:
湖北省建筑市场检查实施导则
(试行)
1.总 则
1.1 为规范建筑市场检查活动,切实解决建筑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2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参与建设工程的各方行为主体(建设、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施与建筑市场有关活动的检查,适用本导则。
本导则所称建筑市场,是指建设工程参与各方进行项目发包承包交易和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的行为及场所。
1.3?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管理全省建筑市场检查工作。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具有市场管理职能的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实施检查,编制建筑市场检查计划、方案。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所辖县市区开展的检查过程进行指导、督查,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和分析,接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2.?检查要求
2.1?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建筑市场检查的社会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信箱,落实受理、处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政府信息的公开制度,规范建筑业监督管理、政策服务等相关信息的公开发布,为建设工程领域的信息查询、政策咨询及社会监督提供便利和服务。
2.2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下列建筑市场检查措施:
(1)进入被检查对象经营场所实地检查。
(2)提出检查事项,并就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3)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4)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印等方式收集相关材料。
(5)发现有影响建设工程正常施工的重大违法行为时,责令改正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检查措施。
2.3?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须指派2名以上持有效执法证件人员同时对检查对象实施检查。
2.4?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应当将检查的情况和处理意见、结果予以记录,由检查对象签字后归档。
2.5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保守国家机密和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必须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事或参与和监督检查事项无关的活动。
3.?检查内容
3.1 实施建筑市场检查的主要内容:
(1)建设工程参与各方主体及其从业人员符合现行资质、资格等级标准的情况。
(2)建设、施工、监理、中介机构等单位建筑市场行为符合相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其自身诚信建设的实施、执行情况。
3.2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检查内容印制统一的《湖北省建筑市场检查记录表》。
3.3?核查建设单位相关资料,检查其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报建手续。未按《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建建字[1994]482号)规定,及时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项目报建。
(2)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施工图审查机构不符合规定;重大设计变更未重新通过审查;未经图审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3)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先行施工;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建筑面积、层数与实际施工不一致。
(4)工程发包资料。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项目中标通知书未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低于工程成本发包,压缩合理工期等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发包行为。
(5)合同及合同履约。施工合同签订内容背离招标文件;签订与备案合同不一致的“阴阳合同”;肢解工程;政府投资工程强制施工单位垫资施工;合同主要条款不明确,合同签字、盖章不合法,未办合同备案手续;违规收取履约保证金;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施工工程款、中介等费用或支付方式不合理。
(6)不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7)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3.4? 核查施工企业工程项目管理资料,检查其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资质证书及许可证。项目未办施工许可证而先行施工;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范围承揽工程;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企业资质证书。
(2)合同及其备案资料。合同未备案或合同签字、盖章不合法;签订与备案合同不一致的“阴阳合同”;未履行合同约定,合同备案中的项目经理及项目管理班子履约不到位;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省外企业未办理进鄂备案手续。
(3)施工现场及工程资料。未按照工程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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