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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环境保护专项监理
新建铁路XXX工程环境保护专项监理 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 二、铁路工程环境保护监理工作 三、XX铁路环境保护专项监理工作开展依据 四、环保专项监理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五、需要说明的几点内容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通过) 《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第二十四条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八条 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措施保护水土资源,并负责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 第十八条 修建铁路、公路和水工程,应当尽量减少破坏植被;废弃的沙、石、土必须运至规定的专门存放地堆放,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在铁路、公路两侧地界以内的山坡地,必须修建护坡或者采取其他土地整治措施;工程竣工后,取土场、开挖面和废弃的砂石土存放地的裸露土地,必须植树种草,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九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 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并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竣工验收同时进行。 二、铁路工程环境保护监理工作 工程环境保护监理工作是一个新生事物,体现过程控制。符合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的理念。 国家环保总局等六部门文件《关于在重点建设项目中开展工程环境监理试点的通知》(环发[2002]141号) 文件中要求: 建设单位负责建设项目设计及施工阶段的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工作。建设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中的环境保护要求,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及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监理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环境保护责任。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工程监理资质并经环境保护业务培训的第三方单位对设计文件中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 设计单位应将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含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文件中要求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深化落实,并将环保投资纳入投资概算。 工程监理单位在项目施工阶段,依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和监理合同中的环境保护要求,将环境保护监理工作纳入工程监理细则。 施工单位在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应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和项目设计文件中的环境保护要求,以及与建设单位签定的承包合同中的环保条款,做好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的实施工作。 国家十三个重点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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