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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劳动法】形考作业一:课堂讨论
案例分析
2003年6月,张某作为农民工与一家印刷厂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中一条规定是“若发生死伤事故,企业概不负责。”签合同时由于张某生活窘迫,十分渴望得到这份收入较高的工作,考虑到自己年轻力壮,只要谨慎小心就不会出事,所以便怀着侥幸心理在合同上签了字。2003年12月,张某在*作切割设备时,左手的四个手指不慎被切断。事故发生后,张某先后住院治疗60多天,花去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等费用6700多元。伤愈出院后,张某所在的印刷厂表示“企业只负担其住院期间的工资,医疗费用由职工自付”。
对此,张某及其亲属多次找印刷厂要求支付医疗费,该厂则劳动合同中约定“发生死伤事故,企业概不负责”的条款为由拒绝支付。
请就下列问题进行讨论:
1请根据所学知识和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印刷厂与张某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什么关系?这种关系是否受劳动法的调整?
2、请根据所学知识和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张某与印刷厂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其中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为什么?
3、请根据所学知识和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张某能否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1、印刷厂与张某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这种关系受我国《劳动法》的调整。
2、张某与印刷厂签订的劳动合同部分有效。其中一条“若发生死伤事故,企业概不负责。”条款无效。
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我国《劳动法》第一条同时也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劳动法的原则和宗旨之一。而本案中,印刷厂在与张某签订合同中,都利用本身优势,将此条款强加予劳动者,这很明显是违法的,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应属于无效。该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劳动合同中其它条款的效力,根据我国《劳动法》第18条的规定,其余条款仍然有效。
3、张某有权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这符合我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后,应先行调解,对企业的负责人进行法制教育,说服其依法给予张某工伤保险待遇,如调解不成,应裁决印刷厂向张某支付其花去的6700多元在内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拖欠民工工资的症结及法律思考
许许多多常年在外打工的农民工却因拿不到辛苦一年的血汗钱,不得一次又一次推迟归乡的日期。到底是谁给了黑心老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胆量?拖欠工资问题到底有没有彻底解决的方式?
众多农民工的交谈中最多一句话就是“大老板我们见不到,工程是转包的。”的确,预先垫资、层层转包是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一个重要原因。从众多的案例来分析,目前的建筑市场上,在层层转包的过程中,出现的“猫腻”是非常多的,一些有关系的人从开发商手中拿到工程,转手给包工头,包工头再把活分给农民工做。这样一层层下来,一个工程可以转四五个圈。中间转手的大多是“皮包公司”,靠转包牟取暴利,出现问题就一走了之。而农民工是“工程金字塔”的最底层,一旦承包商出现资金困难或携款逃跑,最终倒霉的还是农民工。
预先垫付工程款的行为让可以垫付一定资金的工程队能揽到活,而不能垫付资金的工程队被排除。这不仅损害了工程招标平等的要求,违反建筑法规,而且发包方在工程已经或快完工的情况下仍然不给钱,恶意拖欠工程款,造成承包方无力支付民工工资。
治病先治本,要解决日益突出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必须遏制愈演愈烈的层层转包现象,对工程的承包商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此外,有关部门应出台相关法规,强制用工单位和个人必须签订公平有效的劳务合同,让欠资遭遇不再重演。
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原因除了拖欠方违法乱纪外,农民工求职心切、法律意识淡薄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希望能给广大农民工提防四大用工陷阱。
首先是合同陷阱,很多农民工在被雇用时没有签合同或合同不规范。为防后患,农民工必须要与发包单位签订合同,写明工程名称、发包单位、工资结算日期、支付方式等。其次是转包陷阱,如果打工者承建的工程是被人转包过一手、二手,甚至是三手的,那就要特别小心。老板的资产状况以及联系方式都要清楚,以防工资无处索要。再次是时效陷阱,追索劳动报酬的法律时效只有两年,而老板拖欠工资常采取的一招就“拖”,打工者应及时向劳动部门反映。最后是证据陷阱,想通过法律途径要回工资,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最好是劳动合同、工资单、欠条、人证等一应俱全。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之所以演化成为涉及全局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法律角度看主要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法不依,劳动行政部门执法不严,解决欠薪的法律程序不适应农民工等。因此,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需要社会各方面的综合治理,在法律方面的措施主要是加强《建筑法》、《劳动法》的落实,加大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设定“拖欠工资罪”等。
劳动法学作业(电大天堂【劳动法】形考作业二:)
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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