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程序正义与法治精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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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程序正义与法治精选

论程序正义与法治 2011届法学专业 王明杰 法治是什么?亚里士多德曾经这样说,“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而在随后的理论发展中,法治逐渐演变为如何通过程序正义实现实质正义的具体问题。 法治乃是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统一体。实质正义可理解为“给予每个人应得的东西”或“各得其所”,即权利、权力、财富、义务和责任等在社会主体之间的恰当分配与负担。罗尔斯认为,实质正义是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社会制度的合理安排,即社会制度对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合理分派,利益和负担的恰当分配。因此,“正义就是各得其所,而所得的内容是由每个人所处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背景决定的。”实质正义反映的是法治的一个特征——“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而程序正义是指正义的实现方式和步骤,反映的是法治的另一特征——“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法治的实现离不开程序正义,笔者以为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通过程序界定实质正义 法治的一个特征就是“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法治能否实现首先在于法律对实质正义的界定,制定良好的法律是实现法治的必要条件。当正义的实现遇到某种阻碍难以实现时,社会必须诉诸法律,这就要求把实质正义通过一定程序转化为法律,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概念、制度、原则和规则体现正义的要求。在这里,法律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法律为社会个体提供了法律规则,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人们慑于法律的权威,不得不遵守,不论他们是否情愿;久而久之,一个有秩序的社会就可能逐渐形成,而人们普遍遵守法律规范的局面将为别人遵守相关规范提供相应的社会和心理条件。二是法律约束和限制权力,使权力的行使受到法律的阻碍,迫使掌权者按一定的行为方式行事。如果统治权力不受制约,极易造成社会摩擦加剧、矛盾激化及冲突爆发等局面,致使正义规范遭到损害,正义难以实现。为防止国家随意违背正义,社会也必须诉诸法律,即用法律来约束和限制国家行为,并在国家实施了违背正义的行为之后,追究国家的责任。而且,从此两方面我们可以看出法治的另一特征,即“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因此,首先通过一定的程序制定法律来界定实质正义,是实现法治的前提。 二、程序正义在实现实质正义的同时,促进了法治的实现。 法治要求实现实质正义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实质正义要求将权利、义务等在社会成员间进行公正的分配,从而使正义得以实现,以及法治的最终确立。然而,正义和法治的实现必定要采取一定的途径和方式,必须通过程序,程序是实现正义和法治的必由之路。 为什么程序正义能够实现实质正义和法治,笔者以为有以下原因: 从程序正义的涵义和目的看,有利于实质正义和法治的实现 程序解决了一定争议或实现某种权利的过程中,实现实质正义,是为实现法治而设。根据范愉对程序正义的定位,程序正义强调的是法律适用中操作规程的公平;审判过程的严格和平等;规则所体现的形式合理性。李昌海则认为,“程序正义就是程序公正,它是诉讼过程的公正,是看得见的社会正义。”,“其真正的内在涵义在于一个独立的法官对任何一个案件的裁判过程或者是裁判结果都是公平的,其操作和运用的诉讼程序都是公正的,也就是法律程序的正义。”“公正的审判”指的不是公正的判决或公正的处理结果,而是刑事审判程序本身的设计、法院进行形式审判的过程本身符合正义的要求,这种正义在理论上可称为“程序正义”。从这些学者对程序正义的理解可以看出,程序正义要求程序设计、法律适用及裁判过程的正义,要求正义实现过程的平等公正。据此笔者以为,程序正义可定义为:程序正义即程序公正,是指程序本身的设计、法律及程序适用和裁判过程的正义,旨在通过一定的方式、方法和步骤保障和促成实质正义的实现。 法律程序是程序正义的载体。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后,逐渐摒弃了战争等野蛮方式,开始借助凌驾于各方之上的中间力量(如法院)来实现正义。为此,人们为这个中间力量设计了一套具有合理的操作步骤且相对固定的程序,希望通过程序的行使来求得社会问题及矛盾纠纷的公正解决,实现实质正义。 (二)从程序正义观念的起源和发展看,“程序的正义总是被与通过程序而达到的结果联系起来考虑。” 程序正义理论源于自然法理论,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的理性主义、中世纪的神学自然法学理论以及近代的社会契约论中都有体现。程序正义的规范表述最早见于英国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第39条,该条确认“凡自由民,未经国法判决不得被追究或被加以损害”。通过颁布的几部成文或不成文的法律,英国将自然公正确立为本国司法制度的一条最基本的法则,程序正义观念逐渐形成。自然公正要求:法庭在对任何一件争端和纠纷做出裁判时应绝对遵循“自然正义原则”,包括两项内容(1)任何人都不应当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2)当事人有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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