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有关问题(9月13日)精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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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有关问题(9月13日)精选

关于养老、失业保险 相关政策解读 2012.7 一、关于外籍人员参保 外籍人员在参保范围内单位就业的,有双边协定的按协定执行。无双边协定的,原已办理参保缴费的继续按规定参保缴费;尚未办理参保缴费的,从2011年7月起凭护照等有效证件依据《社会保险法》参保。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华就业外籍人员参保暂行办法》发布后,按此办法规定执行 二、关于以单位职工新参保的补缴办理 参保人员申请依据仲裁结论或法院判决参保,单位申请依据证明材料或工资凭证等为未签订劳动合同人员办理参保和补缴养老保险费的,由分局审核后报相关处室统一研究。 单位法定代表人应从营业执照批准成立之月起参保。境外法定代表人待国家政策明确后,按政策参保。 三、关于滞纳金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关于滞纳金 (一)滞纳金收取比例 参保单位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前应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1999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后应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关于滞纳金 (二)滞纳金的分类管理 根据规定,考虑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实际情况,为降低参保对象的缴费负担,在2012年12月底前,对欠费滞纳金分类管理: 1.不计收滞纳金 (1)因平均工资公布较晚,缴费基数不能按时核定,影响参保单位、个人办理当期缴费,自平均工资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缴费不计收滞纳金。 三、关于滞纳金 (2)办理新参保登记的单位,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 (3)参保单位新增人员补缴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 (4)超龄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人员申请自缴费下月享受待遇的,不计收滞纳金;按市政府2010年第91次《专题会议纪要》精神办理参保的(包括超龄漏保人员、老知青、一次性清算个人账户人员等),不计收滞纳金,从缴费下月享受待遇;今年底前参保单位按规定为超龄已参保人员补缴欠费的,不计收滞纳金,参保人员自退休下月享受待遇。 三、关于滞纳金 (5)参保人员转出统筹范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减员及个人停保减员不计收滞纳金。 (6)根据资产抵押相关政策,参保单位按规定办理资产抵押的,抵押期间欠费不计收滞纳金。 (7)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提供担保并签订缓缴协议的,免收缓缴期间的滞纳金。 三、关于滞纳金 2.缓收滞纳金 (1)参保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未能按时足额缴费,年底前缴清当年欠费的可缓收滞纳金。 (2)参保单位一次性缴清历年欠费,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经核准可参照企业改制政策缓收滞纳金。 三、关于滞纳金 3.收取滞纳金 (1)社会保险法实施后,无特殊情况,参保单位不能按规定时间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2)参保单位不能在今年底前缴清历年欠费,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3)超龄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体超龄跨年度补缴欠费人员,申请自法定退休(养老)年龄下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四、关于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累计缴费年限不足问题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共有三种办法可供选择: 一是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是延长缴费; 三是转入户籍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五、关于个人账户清算 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全部返还法定继承人,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标准暂按原办法执行。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返还暂缓办理,待国家明确政策后,统一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六、关于失业保险 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有从事正常社会劳动能力,有求职要求的劳动者。 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履行失业保险缴费义务,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不受本人户籍限制。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六、关于失业保险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1、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2、依法办理了失业保险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3、依法参加了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六、关于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金申领: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部门。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六、关于失业保险 从2011年7月1日起,失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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