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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司法理念研究综述

“以人为本”司法理念研究综述   [摘 要] “以人为本”这一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引起了学者的广泛关注。学者们开始探讨怎样将“以人为本”思想付诸于法学领域的实践。其研究的内容主要涉及其概念与内涵、理论基础、价值及践运四个领域。   [关键词] 以人为本;司法理念;综述   【中图分类号】 D9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6-169-1   “以人为本”哲学理念的首次应用是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近年来,“以人为本”的理念已经融入各行各业,在司法领域也颇有研究成果。   一、“以人为本”司法理念的概念与内涵   “以人为本”司法理念概念研究:“以人为本”司法理念的实质是司法改革应当一切为了人。以武汉大学李龙教授为代表的部分学者认为,“以人为本”等同于“人本主义”,并提出“人本法律观”。这一观点的提出,表明了人是法律之本的客观事实。此外,也有学者认为“以人为本”与“人本主义”的两种不同的概念。“以人为本”产生根源是历史唯物主义,其中所指的“人”是在社会历史中生活具体的人。“人本主义”的产生根源是历史唯心主义,所指的“人”是抽象的个人,它所引领的司法理念易走向极端化自私化。   “以人为本”司法理念强调司法不仅仅具有工具性价值,而且具有其自身独立的价值追求。制度和程序的设计上,以维护人的尊严为出发点;具体运作中,坚持法的原则基础上,兼顾人的内心感受。   二、“以人为本”司法理念的理论基础   “以人为本”司法理念的提出,是党纵观社会主义司法观全局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   第一,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哲学视角提出,“以人为本”司法理念是马克思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成果。吕世伦、蔡宝刚认为,马克思法学价值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人”是法律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最终目标。司法建设应该是“以人为本”的司法建设。张奎良教授认为,人的全面发展和个性自由是马克思人学思想追求的最高境界。因此,司法建设中应时刻遵从以人的人性、自由、权利为本。   第二,“以人为本”司法理念的提出是对中国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展。春秋时期管仲曾说过:“夫霸王之所始也,以人为本,本治则国固,本乱则国危。”这充分体现出古代思想家认为“以人为本”理念对成就霸业具有主导性作用。李龙教授在一次学术论坛中提到,春秋时期,孔夫子明确地提到“仁”。后来孟子对“仁”作了解释,即“仁者爱人”。经过继承和发展,形成了中国古代的民本思想。它是今天我们所强调的“以人为本”理念的理论渊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重要特性之一。   第三,“以人为本”司法理念的确立,是对西方“人民主权论”、“人道主义论”、“刑罚宽和论”等法治思想吸收借鉴的成果。古希腊的著名思想家普罗泰戈拉说过“人是万物的尺度”。它的提出意味着哲学研究的对象发生了转变,逐渐由自然转向了人,是西方人本主义思想的起源。如杨奕华教授所讲:“法之生成与消亡,系于人、因于人、由于人。”   可见,法律是以人为本源的。“以人为本”发展理念逐渐受到重视并得到肯定。   三、“以人为本”司法理念的价值   关于“以人为本”司法理念的价值,学者们分别从理论价值、实际价值,宏观等方面对其进行阐述。   裴桂清认为,“以人为本”司法理念的宗旨是充分发挥人的自觉性,来调节控制司法活动中的各种人事矛盾,以达到提高司法组织效率,协调组织与个人、个人与个人、组织与社会的关系的目的。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积极的价值导向作用。   公丕祥教授提出,“以人为本”司法理念可以使我们更为准确地把握法的现象的本体基础;更好地理解建设法治国家的价值准则;更是全人类共同的价值追求。所以提出“以人为本”意义重大,为我们的法理学研究,包括整个法学研究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指导思想。   本文认为,第一,“以人为本”法律思想有利于法律从统治工具回归服务于人的全面发展。第二,有利于实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国家制度核心准则,从而激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热情和动力。第三,有利于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使之有一个明确的目标。第四,对改善法制环节,无论是立法、执法、司法都有直接的推动作用。   四、“以人为本”司法理念的践行   以人为本,就是运用司法手段帮助人民掌握主权,并为弱势群体提供必要的司法援助。为此,我们要在司法实践中融入“以人为本”司法理念。   吕世伦、任岳鹏在一文中提到,不同的法部门保护不同的人,不同的法部门中人的权利也不同,法的发展应该以这种不同的人为本,以这种不同的人的不同权利为本。只有以这种不同的人的不同权利作为法律发展的价值取向,才能把法律的终极价值“以人为本”具体化。   有学者认为,增强司法能力,主要靠的是“以人为本”和“求真务实”。首先,提高审判执行工作水平,做到无上诉、无改判、无投诉,争取“零存案”。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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