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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作权之限制与合理使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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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作权之限制与合理使用

公開演說陳述之利用 第 62 條政治或宗教上之公開演說、裁判程序及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公開陳述,任何 人得利用之。但專就特定人之演說或陳述,編輯成編輯著作者,應經著作 財產權人之同意。 注意著66,利用時仍須注意著作人格權之保障 個人非營利目的 第 51 條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 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僅得改作?著63 得不明示出處?著64(原因:僅在私領域使用) 例題22 甲於其開設打字印刷行內設置影印機,接受乙委託,影印A 書(語文著作),再裝訂成冊,代價為每影印一張0.8 元,裝訂80 元等之事實,均自承在案。惟甲辯稱其僅高中畢業,學識無多,不知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又委託人係附近之大學學生,接受影印之數量甚少,委託人應屬著作權法之合理使用,其受委託亦應屬於合理使用之範疇。試問:甲是否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30 分)(96年智慧財產行政薦任) 非營利之公開使用 第 55 條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 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 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得翻譯之?著63 實例:老師上課播放影片欣賞 老師上課播放電影,看完後在大家討論 屬於公開上映 已經符合55條規定 但實務認為仍必須搭配65條合理使用判斷要件 亦即不能造成潛在市場影響 因而,建議僅能播放10分鐘 例題23 寺廟於所舉辦之齋戒學會上播放「家用版」影片予學生觀賞之行為,可否主張著作權法規定「合理使用」之行為?(101年智慧財產行政) 修改重製電腦程式 第 59 條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因配合其所使用機器之需要,修改其 程式,或因備用存檔之需要重製其程式。但限於該所有人自行使用。 前項所有人因滅失以外之事由,喪失原重製物之所有權者,除經著作財產 權人同意外,應將其修改或重製之程式銷燬之。 第一次銷售原則之所有權移轉 第 59-1 條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 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 第一次銷售之出租 第 60 條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但錄音 及電腦程式著作,不適用之。 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 合法出租且非該項出租之主要標的物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出租權例外 一、音樂出租 第一次銷售原則:購買合法商品,可自由轉賣、轉借給別人 但著作權法60條,對音樂、電腦程式,禁止出租。 二、電影出租 發行商強調並沒有賣斷給出租店,只是授權他們出租 所以出租店只能出租,不能轉賣 例題24 甲製片公司授權乙發行公司將其製作之電影製成DVD 發行,乙發行公司發行公播版與家用版兩種版本,兩者內容完全相同,差異之處僅在包裝上:前者印有公播版;後者除印有家用版外,並強調不得公開播放(送)。公播版之價格高過家用版十幾倍。乙發行公司只肯將公播版賣給各級學校圖書館以及其他圖書館,丙私立大學未購買公播版,轉而向乙發行公司之零售商購進家用版,乙發行公司到丙大學圖書館時恰巧發現,學生丁正在圖書館僅供個人使用之視聽設備上播放該DVD 欣賞,請問丙及丁有無侵害甲製片公司之電影著作權?(25 分)(96年檢察事務官) 合理使用仍須注意著作人格權 第 64 條 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 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 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 ,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 第 66 條 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五條規定,對著作人之著作人格權不生 影響。 例題25 A將B所創作之文章截取約數千字重製於受政府機關委託,且以其名義所撰寫之教材中,但未註明係使用B之著作,B憤而對A提起訴訟,請問:(一)A利用B著作未註明出處是否當然構成侵害著作權?其可否主張合理使用?A侵害B的何種權利?(二)A可否主張其係受政府機關委託,故可主張著作權法第44條關於政府機關合理使用他人著作作為抗辯?(102年智慧財產行政) 第六章 著作權之限制與合理使用 楊智傑 老師 合理使用 一、特定條件之合法利用:著44-65 二、合理使用(fair use):著65(i) 1 仿自美國法令 2 獨立之類型 3 一般性條款,待判例原則補充。著65(ii)(iii)(iv) 合理使用判斷因素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著作之性質。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合理使用判斷流程 1.使用目的和性質 商業性使用或非商業性使用 轉化性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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