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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财产权法课堂用-方冠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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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校園網路著作權問題 邀請學者演講時,現場希望錄音、錄影或是製作講稿,需不需要取得講者的同意?能不能將講義放置在網路上呢? 演講內容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語文著作」,除非另有約定,否則,著作權應屬於著作人(即演講者)所有 錄音、錄影或製作講稿,皆屬於「重製」行為,故應取得演講者的同意,才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講義提供的目的,除非講者有另行同意,否則,應該限於提供予現場聽眾,若要放置在網路上,須另行取得授權。 THE END 著作權 方冠傑 智慧財產權 專利權制度 專利法係促進「技術」發展之智慧財產權法。 商標權制度 商標法與營業密祕法係維護「交易秩序」之智慧財產權法。 著作權制度 著作權法係促進「文化」發展之智慧財產權法。 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化 1.TRIPs協定: WTO中「與貿易相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 2.WIPO:1967年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 3.伯恩公約: A、國民待遇 B、最低限保護 C、創作保護主義 D、各國法律保護原則 4.安妮法案:1710年英國頒佈世界第一部著作權法 著作權法 著作權取得 依目前各國立法例,大體可分為: 註冊主義 即創作完成後,尚須向國家主管著作權機關履行註冊手續,始能取得著作權。 創作主義 即著作人依創作完成的事實,依法自動取得法律上保護。 我國著作權取得沿革 過去曾採註冊主義,缺失甚多。 1984年修正,改採創作主義;並規定為了證明之需要,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前項登記制度,於1998年1月21日修正公佈的著作權法中悉數刪除。 我國現行作法 依現行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我國對於著作之保護,係採「創作主義」,而非「註冊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無庸辦理註冊或登記。 著作權保護的要件 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因此首先必須是屬於「文化方面」的創作才可以,其次,還必須具有「創作」,才可以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其要件如下: 原創性 必須是人類精神上之創作 必須具有一定之表現形式 必須足以表現出作者的個別性或獨特性 著作保護的要件 原創性 係指由作者自行創作而未抄襲或複製他人的著作。 如果未抄襲他人著作,而創作的結果恰巧與他人的著作雷同,仍不喪失原創性。 必須是人類精神上之創作 如果不是由人類所創作,而是由電腦的人工智慧所為,均無法成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 如果電腦、機器並無獨立的思考,而是由人類加以操縱、支配,被當成人類創作上所使用的工具,則其所創作的成果仍然屬於人類精神的創作。 著作保護的要件 必須具有一定之表現形式 必須所創作的結果要能夠為人類感官所感受得知其內容者,才能夠受到保護。 如果只是單純之想法或觀念而未被表達出來,並無法受到保護。 表現的形式,是藉著有形或無形的媒介物,是否固著在有體物上、創作的結果,是否能夠長時間地存在,均非所問。 必須足以表現出作者的個別性或獨特性 雖然是人類精神上的表現,但是如果未能達到足以表現作者的個別性或獨特性。 例如:筆畫順序排列之名錄或電話號碼簿,由於欠缺創作性,並無以著作權法加以保護之必要,以其他法律加以保護之可能性。 例如:資料庫,雖然許多電子資料庫在資料之選擇與編排上無法表現出足夠的創作性,而無法取得著作權的保護。 著作保護的要件 僅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 以具體方式將抽象概念表現出來,即為「表達」,尚未具體表達出來之思想,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例如:自己有一個原創小說的構想,跟朋友聊天高興之餘就說出來了,結果反而是朋友用同樣的構想先寫出來,這並不是侵害著作權,只是道德上可非難而已 已表達之著作,僅具體表達之成果受保護,其所傳達之思想不受保護,他人可以再行以自己的方式闡述該思想 不受著作權法保護者 著作權法在第九條中,明文規定一些不得為著作權保護之標的者,其中有些是根本不具創作性者,有些則是基於特定立法政策的考量而將其排除在外: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應係指國家依法令所舉辦的高普考或特考等,至於各級學校內部所舉辦的期中考、期末考試題,仍應可以享有著作權法的保護。 著作權的內容 我國著作權法將其區分為兩大部分 著作人格權,有三: 公開發表權 姓名表示權 禁止變更權(同一性保持權)。 著作財產權,有三大類八大項: 有形利用的權利:重製權、公開展示權、出租權 無形利用的權利: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 改作、編輯的權利:衍生著作、編輯著作 案例篇 資管系學生林仙兒四年在郊遊與舞會中渡過,眼見畢業展逼近,不得已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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