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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共同体的胁迫与共谋行为论金融监管腐败的一般特征与部门特征谢平陆磊摘要本文就金融监管部门的腐败行为进行了理论和实证研究通过建立监管当局与被监管对象的跨时博弈模型分析了金融监管腐败的一般特征胁迫与共谋并进一步比较银行监管腐败与证券监管腐败的部门差异文章的基本结论如下第一作为贿赂的供给者金融机构存在两类行贿行为一是为了开展新业务而不得不承受的监管当局设租盘剥胁迫二是为了对自己的违规行为寻求监管庇护而进行的主动行贿共谋第二监管当局的受贿行为也相应分为两类一是通过设租进行的贪赃而不枉法的行为即行政审批
利益共同体的胁迫与共谋行为:论金融监管腐败的一般特征与部门特征
谢平 陆磊
摘要:本文就金融监管部门的腐败行为进行了理论和实证研究,通过建立监管当局与被监管对象的跨时博弈模型,分析了金融监管腐败的一般特征——胁迫与共谋,并进一步比较银行监管腐败与证券监管腐败的部门差异。文章的基本结论如下。第一,作为贿赂的供给者,金融机构存在两类行贿行为,一是为了开展新业务而不得不承受的监管当局设租盘剥(胁迫),二是为了对自己的违规行为寻求监管庇护而进行的主动行贿(共谋)。第二,监管当局的受贿行为也相应分为两类,一是通过设租进行的贪赃而不枉法的行为,即行政审批中的受贿行为;二是通过收取贿赂而进行的贪赃枉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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