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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 关于第143号令,“第九条 进口化妆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离、销售、使用。”。 正在研究和制订相关的程序。 其他事项 网上答疑 /-﹥业务咨询-﹥网上咨询留言 举例 其他事项 Q1:你好,我司想进口化妆品(面霜,洗面奶)圆桶在国内进行分装。请问是按照化工品办理还是按照化妆品办理? A:根据《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143号令),化妆品半成品是指除最后一道“灌装”或者“分装”工序外,已完成其他全部生产加工工序的化妆品。按照您表述,你司的这批产品属于化妆品半成品,进口报检时按照上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其他事项 Q2: 请问在哪里可以查询到某一个牌子的进口化妆品是否取得《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 A:化妆品标签已取消了行政许可,因此审核通过后,会获得标签备案号。 我局的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备案系统需在本局的局域网的环境下运行,且暂未开通标签备案号的对外公布功能。请直接与受理、经办此项业务的部门联系,以获取相关信息。 全国的化妆品标签系统目前仍未联网。 其他事项 Q3: 现在需要从澳大利亚进口一批植物精油(植物油),如:薰衣草油、净白焕颜精油等。请问如何报检? A:除化妆品原料外,进口化妆品(包括成品和半成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需按《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要求执行。 您提及的产品若属于进口化妆品的范畴,需在进口报检时,按上述管理办法实施检验检疫。 化妆品原料部分则根据HS编码进行分类,根据该类产品的检验检疫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143号令及其相关文件的要求 2012年11月 广州钟落潭 目录 1 2 143号令修订的背景 143号令主要修订内容和释义 3 其他事项 143号令修订的背景 我国化妆品工业发展迅速。1980年,我国化妆品销售额只有3.5亿元,2009年的销售额已达1400多亿元,在不到三十年的时间里增长了400倍。我国已成为仅次于美国和日本的世界第三大化妆品销售市场。我国进出口化妆品贸易额及检验检疫业务量也呈急剧增长的态势。 2011年全国共检验检疫进出口化妆品29万批,81万吨,47亿美元,近3年来进出口化妆品贸易呈持续大幅上扬状况。 143号令修订的背景 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健全和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管体系的不断完善,一些在工作中形成的新经验和好做法应以法规的形式予以确认,而原《管理办法》中的一些内容(如标签审核)已不符合当前工作实际,所以在本管理办法中做了调整以适应不断发展的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需要。 143号令及配套的相关文件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143号令.doc 关于贯彻落实《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贯彻落实《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12】242号.doc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2年第110号公告) 143号令主要修订内容 新《管理办法》突出修订以下13个方面(《通知》明确了4方面的内容) : 1.修订后的《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适用范围,包括检验检疫机构和进出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及个人; 143号令主要修订内容 2.明确了化妆品、化妆品半成品、化妆品成品、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非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例如研发用化妆品)的定义。 释义:本管理办法附则中“化妆品”的定义与《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不同,包含口唇齿或者口腔粘膜。即牙膏、漱口水及盥洗用皂等属于本令定义。 143号令主要修订内容 3.适用产品包括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商品目录》,以及有关国际条约、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化妆品成品和半成品,但不包括化妆品原料。 释义:法检产品应为列入《商品目录》中的商品,化妆品成品和半成品应列在33-34章。 化妆品原料多为其他章节的化工产品。 143号令主要修订内容 4.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强调了企业责任:明确了进出口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化妆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于问题产品,企业应采取主动召回等处理措施。 释义:明确进出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是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产品进出口时应提交: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正常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声明等材料。 143号令主要修订内容 5.修订后的《管理办法》根据国际通行做法和我国的相关规定,引入了风险预警与快速反应机制、诚信制度、进出口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备案管理制度、质量安全监控(监测)制度、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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