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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权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权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权类型 行政侵权行为 司法侵权行为 其他侵权行为 行政侵权行为是依据职务行为的性质和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公务员在执行行政职务中, 侵害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侵权行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 无论是具体行政行为, 还是一般的执行职务行为, 凡是造成他人损害的, 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司法侵权行为是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在执行司法职务中, 侵害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侵权行为。 其他侵权行为, 是指除行政司法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执行职务发生的侵权行为。 职务侵权依据 职务侵权责任的性质, 是特殊侵权行为责任。在国家公务员侵权责任中, 绝大部分是公务员或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 致人损害的。法律规定, 其赔偿义务主体是国家机关, 是国家机关为其工作人员承担侵权责任, 因而是典型的为他人的行为负责的替代责任。 职务侵权性质 自己责任说 间接责任说 折衷说 合并责任说 中间责任说 代位责任说: 代位责任说又称代理责任说 国家承担的责任并非自己本身的责任,而是代公务员承担的责任,由于公务员财力不足,为确保被害人均能获得赔偿,改由国家代替公务员对被害人负赔偿责任。 发展阶段 起源:英美法的“雇用人责任”,雇主对受雇人职务上的侵权行为负连带责任的原则也适用于行政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称为“替代的责任”, 即间接的法律责任。 引用:1887 年的德国民法也规定了雇用人责任。 日本学者田中二郎、南博方等认为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加害者公务员的使用者国家代替其公务员承担的赔偿责任。主导学说。 我国台湾学者吴义雄等也持该说。 自己责任说(通说) 自己责任说认为,公务员的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国家应直接负赔偿责任,而不是代公务员承担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21 条规定的职务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属于自己责任———国家责任。 由于国家的侵权行为众多, 性质各异, 仅用《民法通则》和《国家赔偿法》不能够全面覆盖到职务侵权责任各个方面;除了行政和刑事赔偿以外,在其他职务侵权的行为中也会造成对个人的人身和财产的损害。目前通过的侵权责任法中并未直接规定职务侵权的责任条款,为此分析一下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问题(狭义)。 民事侵权概念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侵犯个人权益,对《国家赔偿法》中未做规定的部分所造成的损失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总称。 民事构成要件 (一) 责任主体为国家 职务侵权行为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由相关国家机关、被授权的组织或者受委托的组织履行,也即受损害人的赔偿请求是向相关国家机关、被授权的组织或者受委托的组织(赔偿义务机关) 提出,避免了受损害人投诉无门和求偿困难的现象。 (二) 侵权行为发生在行使国家职权(执行职务) 的过程中 执行职务行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接受某项特别指令或者授权,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活动进行组织、指挥或者法律调整的行为 。不论是否在自己业务范围内,不论是否在自己管辖区内,只要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被授权或者受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具有利用职权的外在形式,即构成执行职务的行为。 (三) 侵权行为不以违法为前提。 职务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了实际损害,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引用德国法则危险责任”。在一定条件下,行为人即使无过错, 。这是职务侵权民事责任区别于其他民事责任的主要方面。 特征及意义 特征是:1 只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时适用; 2 只要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发生并给他人造成损害,就应承担责任,无需有行为人的过错; 3 在无过错责任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侵权人认为可以免除自己责任的,应当举证; 4侵权人不是一般的公民或法人,而是对自己的行为负有特定责任的主体。 意义: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对执行职务尽相当的注意义务,尽管该义务在民法通则和新制定的《侵权责任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我们国家的性质决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因而要求他们在执行职务中应有高度的注意。 另一方面,这也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组织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是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必然结果。 (四) 执行职务的行为须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职务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当是受损害者的合法民事权益所受到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这样才能充分地保障受损害人的损失得以全面弥补。财产损失是指财产利益的减少、丧失,具体表现为财产的灭失、支出、损坏、收益的减少等以及人身权受到侵害造成的医疗费的支出、工资的丧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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