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10(外交领事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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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10(外交领事法)

第十讲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一、外交关系法 二、领事关系法 一、外交关系法 1、外交关系法概述 外交关系法,是关于外交关系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总和。 狭义的外交关系是指国家向他国派遣外交代表或相互之间设立常设外交代表机关; 广义的外交关系还包括国家向国际组织派遣常驻代表团和向国际会议派出代表团,用谈判、会议或签订条约的方式,进行交往、办理事务的关系。 外交关系法所规定的主要是:派遣外交代表机关(使馆、特别使团等)及其人员的程序,外交代表机关的职务,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与接受国或国际组织和东道国之间的其他关系。 外交关系法的渊源,过去主要是国际习惯,只有个别专门条约。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签订了一系列关于外交关系的国际公约和条约。 其中包括: 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1969年《特别使团公约》 1946年《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 1975年《维也纳关于国家在其对普遍性国际组织关系上的代表权公约》 1973年《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 》 等。 其中最重要的是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对外交关系制度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公约于1964年4月24日生效。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75年11月25日加入该公约。在加入时对公约提出了一些保留。 另外,我国于1986年制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相关内容与《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相一致。链接 2、外交机关 国家的外交机关可分为两大类,即国家中央外交机关和外交代表机关。 国家中央外交机关 国家元首:它是国家在对外交关系上的最高代表。 政府:一国的中央政府是该国的最高行政机关,各国的对外关系的事务通常由政府领导。 外交部:它是执行国家对外政策,处理日常外交事务的专门机关。 外交代表机关 可分为常设机关和临时性机关两大类。前者是指一国派驻外国的使馆和国际组织的常驻使团。后者是指特别使团,分为政治性使团和礼节性使团两类。 使馆的建立: 国家之间外交关系和使馆的建立,必须经过有关国家的协议。 使馆人员的设置: 使馆馆长分为三个等级,大使或教廷大使,公使或教廷公使,代办。 参赞是指馆内协助馆长办理外交事务的高级外交官。 秘书是指使馆内秉承馆长旨意办理外交事务及文书的外交官。 随员又称“专员”,是指使馆内办理各种事务的最低一级的外交官。 使馆人员的派遣:派遣国正式任命馆长之前,须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就准备派出馆长的人选征求对方的同意。一国有权拒绝一个他认为不能接受的人为驻在国的外交代表。 接受国得随时不具解释通知派遣国,宣告使馆馆长或使馆任何外交职员为不受欢迎的人员。 馆长到达接受国首都后,应拜会外交部长,商定递交国书事宜。 国书是一国元首发给接受国国家元首用以证明大使或公使身份的正式文书。 使馆有以下五项主要职务: (1)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 (2)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 (3)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 (4)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的状况及发展情形,并向派遣国报告; (5)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间的友好关系,并发展两国的经济、文化与科学关系。 使馆及其人员职务的终止: (1)任期届满; (2)本国召回; (3)接受国要求召回; (4)派遣国与接受国外交关系断绝; (5)革命产生新政府。 3、外交特权与豁免 外交特权与豁免是指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在接受国所享有的特殊权利和优惠待遇的总称。 外交特权和豁免的根据是什么? 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1)使馆馆舍不受侵犯。 (2)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 (3)行动和旅行自由。 (4)通讯自由。 (5)免纳捐税、关税。 (6)使用国旗和国徽。 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1)人身不得侵犯。 (2)寓所、文书、信件和财产不得侵犯。 (3)管辖的豁免。 (4)作证义务的免除。 (5)免纳捐税、关税和行李免受检查。 (6)其他特权与豁免。 使馆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 (1)使馆人员在不妨碍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情况下,负有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的义务; (2)使馆人员不得干涉接受国的内政; (3)使馆馆舍不得用于与使馆职务不相符合的用途。 外交关系法案例和讨论: 逮捕令案(2000年,刚果(金)诉比利时,国际法院,2002年判决) 44朝鲜人闯入加拿大驻华使馆(2004年,北京),链接。 美国驻德黑兰外交和领事人员案 伊朗示威者冲击英国驻伊朗使馆 与警察发生冲突 英国关闭驻伊朗使馆并要求伊驻英外交人员离境 中美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二、领事关系法 1、领事机构的建立及其职务 领事是一国根据与他国的协议,派往他国某一城市或地区执行职务,以保护派遣国及其公民和法人在当地的合法权益的人员。 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967年生效,我国于1979年加入。链接 大量的双边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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