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1(导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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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1(导论)

国 际 法 蔡连增 我的联系方式 cailianzeng@ 我的博客地址 / 教材和主要参考书 本课程的主要内容、逻辑安排 目录 第一讲 国际法导论 第二讲 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三讲 国际组织 第四讲 国际法上的个人 第五讲 国际人权法 第六讲 领土法 第七讲 海洋法 第八讲 空间法 第九讲 国际环境法 第十讲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第十一讲 条约法 第十二讲 集体安全、军备控制与裁军 第十三讲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第十四讲 武装冲突法 问题与讨论 第一讲 国际法导论 一、国际法的概念和性质 二、国际法的主体 三、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 四、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五、国际法基本原则 一、国际法的概念和性质 1、国际法的定义和名称 定义 教科书是如何定义“国际法”的,这个定义完善吗?如何看待其含义? 王铁崖:国际法,简言之,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或者说,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 邵津:国际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朱奇武:现代国际法是在现代国家相互交往中产生的,表现这些国家的协调意志,调整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由它们单独或集体采取强制措施保障实施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梁淑英: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法律关系,确立国家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梁西: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对前述定义的评论:不周全;借助于其他概念。 本人的定义:国际法是存在于国际社会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如何理解国际法的概念? (1)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 (2)国际法还调整其他国际关系:国家、国际组织相互之间的关系;国家与个人的关系,等。 (3)国际法的形成和创立,主要靠国家间的协议,或者靠国家间长期的实践和共同的信念。 (4)国际法的法律属性:国际法是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是法律。 关于国际法的性质:英伊石油公司案 链接 名称: international law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万国法(law of nations) 万民法(jus gentium) 万国公法 国际公法 相关名称: 超国家法 跨国法 世界法 普遍国际法 区域国际法 2、国际法的社会基础 国际社会的存在,特别是众多主权国家同时并存、彼此进行交往与协作,形成各种国际关系。当然,除国家外,还有国际组织、个人等。 具体含义: (1)独立并存的主权国家的存在是国际法产生和发展的前提。 (2)国际社会的组织化趋势,强化了国际法的地位。 (3)国际社会对个人权利的重视,极大地发展了国际法。 3、国际法的法律性质和效力根据 这里有重要问题需要思考: 国际法的法律性质和效力根据到底如何? 问题:国际法是否为法律?国际法有强制拘束力吗? 19世纪英国法学家奥斯汀(1790-1859)认为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以制裁作为威胁手段,但国际法并非如此,因此只是一种道德体系而不是法。 关键在于如何理解“法律”这一概念,如果把法律与国内法相等同,国际法就不是法律。国际法是否为法律的争议的实质在于:国际法是否应包括在法律的定义之内。 如果仅把法律理解为一个社会中存在的调节其成员相互关系的强制性规则体系,则国际法达到了法律的要求,因为国际法对国际社会的成员有强制约束力,虽然其强制的方式与国内法很不同。 国际法与国内法有什么不同? 与国内法相比,国际法有其自己的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2)国际法主要由国家通过协议的方式制定。 (3)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主要依靠国家自身的行动。 效力根据: 国际法对国际社会成员的约束力是从哪里来的?特别是国际法为什么对国家有强制拘束力? 回答主要分为两派:自然法学派和实在法学派。 ①早期的自然法学者认为自然法是神法的一部分,国际法作为自然法的表现,其效力根据是神的意志。后来的自然法学者以自然、理性、正义、良知等概念代替了上帝,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自然、理性、正义、良知等。 ②实在法学派认为国家的意志表现于国家实践,形成了国际习惯和国家所缔结的条约,因此,国家的意志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我国的主流观点: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在于“各国的协调意志”。 二、国际法的主体 1、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王铁崖:“国际法主体是指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 三个要件: ①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 ②直接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③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 邵津:“国际法主体是指在国际关系中具有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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