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第一至三章) 国际法 教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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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第一至三章) 国际法 教学课件

国际法学 主讲教师: 龚向前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 国际法的名称和定义 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一、国际法的名称和定义 (一)国际法的名称 国际法 英文称为International Law 是近代用以指国家之间的法律的名称,现已成为国际通用的名称。严格地说,国际法是国际公法,区别与国际私法、国际商法等。 公法之学,创于荷兰人名虎哥者 在《战争与和平法》中使用“万民法”,并称万民法是指其拘束力来自所有国家或许多国家的意志的法。 “For God has given conscience a judicial power to be the sovereign guide of human actions, by despising whose admonitions the mind is stupefied into brutal hardness. 万民法源于罗马法 罗马法由调整罗马人之间关系的市民法(Jus Civile)和调整罗马人与外国人之间关系的万民法组成。 西班牙时代为民族间的法(jus intergentes) 后来有人称为万国法 1650牛津大学教授苏支采用了“国家间的法”(Law of Nations)的概念 英国哲学家和法学家 边沁在其《道德和立法原理绪论》中首次首次使用“international law” Nature has placed mankind under the governance of two sovereign masters, pain and pleasure. It is for them alone to point out what we ought to do as well as to determine what we shall do.? (二)国际法的定义 1、通常的定义 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传统定义 The law that governs relations between states. 在传统的国际法定义下,只有国家才是国际法的主体,也就是说,只有国家才被认为享有或承担国际法所确认的权利和义务。其它的实体或个人所享有或承担的权利和义务都是派生的。 3、现代定义 The law that deals with the conduct of states and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and with their relations inter se, as well as some of their relations with persons, whether natural or juridical. 现代国际法仍然是主要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但是范围更加广泛了,国际组织与个人都在一定意义上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二、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国际法究竟是不是法律 否定国际学的学说 根据:国际社会不存在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 认为国际法是没有法律性质的: 权力分配的关系;实践中的国际惯例;经验法则,维持和平的一种形式 国际法是国家的对外公法 (一)国际法是国际道德? 国际道德:通过国际舆论形成,依仗人们内在的信念及道义力量来维持,是一种不太确定的规范,没有约束力并不产生国际责任。 国际法:通过各国间的协议和习惯形成的,必要时可由外力加以强制实施,是一种较为确定的规则。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产生国际责任。 (二)国际法不同于国内法 A.国际法是适用于国际社会的法律 调整对象和主体: 它以国际关系为其调整对象,主要是调整国家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B.国际法是平等者之间的法律 国际法的形成方式(宝塔式/平行式) C.国际法的实施 主要依靠国际法主体自身的行为 (劝导/强制) (三)国际法的相对原始性: 它是国际社会各成员所公认的,而不是经由一个超国家的世界立法机关产生的,也没有像国内法体系下的执法和司法机构,更无具有强制实施权力的军队、监狱、警察和法院。 联合国不是世界政府,秘书长也不是世界元首,联合国维和部队也不是世界部队。 国际法体系正在逐步发展出某些国内法的特征: 国际常设法院、WTO争端解决机构 世界卫生组织发布旅游警告并要求各国通报疫情。 三、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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