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第三章 国际双重征税.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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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第三章 国际双重征税

3.1.2 国际双重征税的产生原因 各国税收管辖权的差别性 各国所得税制的普遍化是产生国际双重征税的另一原因。   当今世界,除了实行“避税港”税收模式的少数国家外,各国几乎都开征了所得税。由于所得税制在世界各国的普遍推行,使国际重复征税的机会大大增加了;更由于所得税征收范围的扩大,使国际重复征税的严重性大大增强了。 3.1.3 国际双重征税的类型 税制性重复课税 法律性重复课税(*) 经济性重复课税 产生原因 产生原因 (1)税制上的原因:公司-公司所得税,股东-公司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2)经济上的原因:股份公司的控股关系超越国界 3.1.4 国际双重税收的经济影响 对税负公平的影响 横向公平 对税收效率的影响 资本输出中性 从资本输出国角度看,税收不应改变资本的输出方向,资本不论投向国内还是国外,以及投向国外的不同国家或地区,其相对边际收益率都不应因税收而发生改变。 资本输入中性 从资本输入国角度考察,税收不应改变资本的输入方向,来自于国内、外以及来自国外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投资应承担相同的税收负担。 对国家间税收权益的影响 对国际交往的影响 3.1.5 国际重复征税的含义 国际重复征税,一般指两个国家各自依据自己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收。 前提: (1)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同时行使自己的税收管辖权; (2)必须有相同的应税事实存在。(实际缴税,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种、期限一致) 扩展为五个定语:重复(叠)征税,是指(谁?征税主体?)对(谁?同一、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主要是所得)在同一时期内两次或多次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3.2.1 国际双重征税的处理方式、思路和原则 处理方式: 单边:免除 双边或多边:国际税收协定 扣除法 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将该所得负担的外国税款作为费用从应税国外所得中扣除,只对扣除后的余额征税的方法叫做扣除法。 采用国: ①美、英、加、荷:抵免法与扣除法可选(选择扣除法的原因:国外分支机构有盈有亏);荷兰:预提税不可抵免只可扣除;德、卢、法:超限额不可抵免只可扣除 ②中国的优惠: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可以作为费用扣除。 例3.11 假定甲国一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取得总所得100万元,其中来自于甲国(居住国)的所得70万元,来自于乙国(非居住国)的所得30万元;甲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0%,乙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0%。如甲国实行扣除法,分析该公司的纳税情况。 减免法 又称低税法,即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在标准税率的基础上减免一定比例,按较低的税率征税;对其国内所得则按正常的标准税率征税。 只能减轻而不能免除国际重复征税。 采用国: ①比利时:国外分支机构所得减征75%,新加坡:国外营业收益减征40%(对重复征税) ②意大利:来自持股10%以上国外企业的收益免税60%(其他欧洲国家也有)(对重叠征税) 免税法 1.免税法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全部或部分免予征税。 全部免税法: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不予征税,并且在确定对其国内所得征税的税率时也不考虑这笔免于征税的国外所得。 累进免税法: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不予征税,但在确定对其国内所得征税的税率时,要将这笔免于征税的国外所得与国内所得汇总一并考虑. 2.采用国: ①完全免税:香港、巴拿马等(乌拉圭、哥斯达黎加、肯尼亚、赞比亚 等) ②法国:国外营业利润符合条件免税:在国外已纳税、利润进行分配(对重复征税) ③股息参与免税:奥、丹25%、法、芬10%、荷5%、瑞典等(对重叠征税) 例3.12 假定甲国一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中总所得100万元,其中来自居住国甲国的所得70万元,来自来源国乙国的所得为30万元。为简化起见,假定甲国实行全额累进税率,其中,应税所得61万元—80万元的适用税率为35%,81万元—100万元的适用税率为40%;来源国乙国实行30%的比例税率。现计算该公司应向甲国缴纳多少税款。 全部免税法 : 甲国对来自乙国的30万元所得不予征税,只对国内所得70万元按适用税率征税。 甲国应征所得税额=70×35%=24.5(万元) 累进免税法: 甲国根据该公司的总所得100万元,找出其适用税率是40%,然后用40%的税率乘以国内所得70万元,求得该公司应缴居住国税额。 甲国应征所得税额=70×40%=28(万元) 抵免法 全称为外国税收抵免法,即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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