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课件.第四章 古罗马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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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课件.第四章 古罗马法

第四章 古罗马法 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亡,宗教随着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以及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唯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 ——鲁道夫·冯·耶林 一、罗马法的沿革 (一)王政时代法律发展 1.多元主体的城邦自治 (家庭——氏族——部落——松散的部落 联盟——城堡式的城邦 城邦是松散的 部落不信任的结果,是通过划定地界、修 筑城堡而将不同村落统一起来的组织。城 邦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稳定和防御) 2.王权式微 3.注重法律变革 (塞尔维乌斯·图里乌斯变法) ①建立新的地域部落 ②以财产为基础将罗马公民分为五个等级 (10万、7.5万、5万、2.5万和1.1万或1.25万阿司。) ③成立百人团民众议会取代库利亚大会 第1等级组织80个百人团,第2、3、4等级各出20个,第5等 级出30个。 这样,在罗马也是在所谓王政被废除之前,以 个人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古代社会制度就已经被破坏 了,代之而起的是一个新的、以地区划分和财产差 别为基的真正的国家制。 ——恩格斯 (二)共和时代法制发展状况 1.共和时代市民法的发展 ①BC494,因与沃尔斯奇人的战争导 致平民要求设立平民保民官 a.召集并主持公民大会 b.提议立法 c.否决权 ②BC462,平民保民官特兰提留建议编纂成文法,BC449《十二表法》 (成文法,诸法合体, 对贵族限制,平民斗争胜利) ③BC445,平民保民官卡努留立法 (废止《十二表法》中禁止贵族与平民通婚之规定;平民可以当选执政官) ④BC367,平民保民官盖约·李锡尼和鲁西·塞克斯都立法 (a.将掠夺的公地分配给全体公民;b.取消平民债务;c.平民执政官卸任可以进入元老院) ⑤BC326,彼特留立法 (禁止将负债罗马公民变为奴隶,开创了罗马自由民真正自由的开端) ⑥BC133,平民保民官提比略土地改革 (限制对国家土地的过分占有或承租,每人占地额不超过620英亩,多余的分给农民) ⑦BC123、122,平民保民官格拉古兄弟改革 (限制特权,给予罗马同盟者公民权) ⑧BC100,马略兵制改革 (以雇佣兵制度代替百人团制度) ⑨BC82苏拉第一次建立独裁统治 (苏拉击败马略,取消平民议会,限制平民保民官 权力,元老院被宣布为最高权力机关) ←前三巨头 公元前27年屋大维在击败了安东尼,灭掉 了埃及托勒密王朝后回到罗马,成为罗马唯一 的和具有无限权力的统治者。公元前27年1月 13日,屋大维宣布“恢复”共和,3天之后,心 怀感激的元老院在人民大会上把一个光荣的称 号“奥古斯都”(Augustus.神圣、崇高、庄严) 赠给屋大维。 后三巨头→ 2.共和时期法哲学思想 ①西塞罗国家政体学说 国家就是人民的事业,但人民不是随意联合起来的集团,而是通过法律和权利的共同协议,以及分享公共利益的愿望而结合在一起的集团。 行政官员是开口讲话的法律,而法律又是默不作声的行政官员。 (国家和法律是人民的财富,其权威来自于人民的协议;政治权力只有合法行使时,才是人民的共同权力。) ②西塞罗自然法学说 (法律是一切事物的自然表述,它允许人们应当做什么事情,禁止人们不应当做什么事情。法律的意义在于它不仅符合永恒不变的自然法,而且在于对所有人使用 并有效。正义性、普遍性、有效性) (对比斯多亚学派芝诺自然法思想的几个特性) 3.裁判官法 公元前367年设立内事裁判官,以《十二表法》为基础,依据诚信原则的约束力,通过允诺给予一方以诉权。(以抗辩权为例) 裁判官以告示方式公布案件,进而形成永久告示。 公元前242年设立外事裁判官,处理罗马人与外邦人及外邦人之间的事务。外事裁判官的告示进而形成了万民法。 4.几个补充概念 ①执政官(军事指挥权、主持元老院会议、司法裁判权);②独裁官(城邦战争和动乱等危机情况下行使权力的官员);③裁判官(执政官的副手。司法权从行政权力中分离出来的开端);④部落民众大会;⑤平民议会;⑥元老院 (三)帝政时代法制发展状 (三)帝政时代法制发展状况 1.五大法学家 盖尤斯(约AD130~180) — 帕比尼安(约AD140~212) —乌尔比安(约AD170~228年)—保罗(约AD222年去世) —莫德斯蒂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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