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控制手段的选择 国际财务管理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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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控制手段的选择 国际财务管理课件

契约控制手段的选择 在控制契约的手段:私人秩序、法庭执法和政府监管间该如何选择?????? 早期研究: 边沁 -贝克尔-斯蒂格勒提出法律能设计成最优(被发现的概率和惩罚的大小)以达到最大的阻吓作用。 科斯:只要法庭帮助执行合同,不需要政府的干预。 法庭执法与监管执法的选择 波斯纳(posner,1998),夏瓦尔(shavell,1984)从效率角度讨论了事后诉讼与监管的选择,增加监管的理由: 诉讼的固定成本 对违法者的能力进行限制而要付出代价 Glaeser和Shleifer(2001)从监管与执法的激励机制(以波兰和捷克证券市场为例)切入: 监管者可能比法官有更强烈的动机去进行高代价的调查,以便证实和处罚违法行为; 监管者能够代表受害者共同利益解决任何附带问题。 因此,在执法过程中,当收集证据的成本很高(例如复杂的金融契约)时,监管者比法庭更为有效。 格莱泽和施莱弗(2002)从诉讼和监管的易受破坏性入手讨论了事后诉讼和事前监管的选择: 诉讼和监管之间的最大差别就在于法官和政府官员在面对潜在违法者进行破坏时所表现的易受影响性。 由于诉讼体制需要投入很多而有效几率较小,所以其较监管更易受到事后破坏的攻击,尤其是在那些缺少法律和秩序的国家。在此种情形下,事前监管比事后诉讼更为有效。 事后诉讼和事前监管的选择 当政府的管理能力非常有限,其法官和监管者容易受到恐吓和腐败影响时由市场主导; 在中等执法能力的前提下,尤其是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来自于市场行为时,监管是有效的。 在具有高水平法律和秩序的社会应该依赖于私人诉讼而不是监管 。 公共强制理论( Djankov, Glaeser, La Porta, Lopez-de-Silanes和Shleifer,2003) 制度选择是对控制无序和专制两个功能的权衡 无序:指个人以及财产遭受谋杀、盗窃、违约以及垄断定价等形式的私人侵占的危险; 专制是指个人及财产被政府机构及其代理人通过谋杀、征税、财产侵害等形式来侵占的危险 向下倾斜的45线显示了一定程度的无序和专制下的总社会成本。 与制度可能性边界的切点就是一个社会或社会中的某部门的有效制度选择。 只有当无序程度如此之高,以至于私人秩序甚至法院无法有效解决问题时,监管才是必要的。 一个社会或者国家对社会的控制是采取市场主导、还是法庭、监管者,关键决定于这个国家的社会秩序。 理论结论: 1)当政府的管理能力非常有限,其法官和监管者容易受到恐吓和腐败影响时,接受现有市场的失灵和客观性可能比通过行政或司法手段解决他们更适宜。 2)在中等执法能力的前提下,尤其是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来自于市场行为时,监管是有效的。当外部性导致了大规模危害时,为确保相应的惩罚所必需的罚金数额非常高,因此责任体制特别容易受到破坏,在这种情况下,法庭执法可能无法实现有效性。 3)在具有高水平法律和秩序的社会应该依赖于私人诉讼而不是监管,其原因在于,责任体制——由于他没有被破坏——可以获得最有效率,而监管则做不到。 理论运用: 法律渊源的产生 监管型政府的出现 制度移植等 法律不完备理论(许成钢和皮斯托;2002,2003 ) 法律不完备的概念 如果所有可能造成损害的行为都能准确无误地由法律详细规定,则我们认为法律是完备的。否则法律是不完备的。 法律要制定的足够清楚,不含糊,使得每个一个人,每一个法官对法律有相同的认识,这个认识不仅仅知道什么是犯法,而且知道犯法后怎么惩罚,在这种情况下,聪明的人都知道犯法以后的结果,从而可以制定出最优阻吓作用的法律,也就可以使得法庭的执法是最优的。 法庭和监管者执法的不同表现在两个方面 (主动执法、被动执法;事前和事后)。 “剩余立法权”:在法律不完备时,如果不阐明法律含义,则无法用之断案。这种解释现有法律,适应法律环境变化,并把它扩大适用于新案例的权力称为剩余立法权。 剩余立法权可由立法者保留,也可授予法庭或监管者。 在不完备法律下,对剩余立法权及执法权的分配,集中于作为立法者的立法机构、监管者和法庭,以及作为执法者的监管者和法庭。 剩余立法权及执法权的最优分配取决于法律不完备性的程度和性质 ,对导致损害行为进行标准化的能力,以及此种行为产生的预期损害和负外部性的大小。 在高度不完备的法律下,如果损害行为能加以标准化,并且该行为继续下去会产生大量的外部性,此时监管者优于法庭。 除此之外,由法庭拥有立法及执法权是最优的。 理论运用 英国1986和美国1934两国金融市场观者的发展历程 中国证券市场的行政监管。 * * 无序带来的损失 专制带来的损失 制度可能性边界 私人秩序 独立的法官 政府监管 政府所有 总损失最小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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