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法理学概述1 法理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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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法理学概述1 法理课件

导论:法理学概述 第一节 法理学的概念 一 法学和法学体系 1 法学:是以社会法的现象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 —— 关于概念: * 源于拉丁语Jurisprudentia,是“法律的知识或技术”。乌尔比安:法学是人和神的事物的概念,是正义与非正义之学。 * 19世纪末20世纪初,它随着西方文化大量传入我国后才被广泛使用。在我国,这门学问的名称变化: 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律学——法学。 2 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律现象〈动态、静态〉 3 法学体系:一个国家法学的全部分支学科构成的统一整体。 (法学的全部分支学科:理论法学、应用法学) 二、法学与法理学 1 法学产生的条件: 广泛的立法、法学家阶层; 2 法理学: 是以法的共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 ——关于这门学科的名称: * 在我国:国家和法的理论—法学基础理论—法理学; * 在西方:法理学或法哲学; * 法理学或法哲学的异、同。 ——关于本学科的研究对象:共性问题 如,法的共同原理,法的普遍原则, 法的基本范畴,法的本质精神, 法的价值取向,法的功能作用, 法的内、外部关系、法的发展规律等 * 研究对象决定了这门学科的地位和作用 ———最高层次的理论形态,一门基础性学科。 第二节 法理学的产生和发展 1 产生:法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学术上不同观点)。 (1) 17——18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派; (2)19世纪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英国法学家约翰·奥斯丁 2 发展轨迹: (1)古代(希腊、罗马): 法是理性的命 令或体现,是绝对的正义;法是最高的理性,固植于支配人们行为的自然之中。 ——代表人物: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斯多德;西塞罗、乌尔比安等。 (2)中世纪 : 法是神的意志的体现(神学法律观)。 ——代表人物:托马斯·阿奎那(永恒法——神的自然法;自然法——人的自然法;神法——神的制定法,即《圣经》;人法——人的制定法) (3)近代 : A. 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自然法学派 * 观点:天赋人权——社会契约——人民主权——权力制约; ——代表人物:格老秀斯、霍布斯;斯宾诺莎、洛克、普芬道夫;孟德斯鸠、卢梭;杰弗逊、潘恩和汉密尔顿等。 * 评价 自然法学派学派在资产阶级革命中起过历史进步作用。它反映了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思想。反对封建专制的法律制度。 不足之处: 把法律分成自然法和人定法,并且自然法先于国家存在,但是虚构假设自然法的存在,无法证实,逻辑上的前提不真实的。 B. 19世纪(自由竞争时期):功利主义法学派(边沁)、 分析法学派(奥斯丁)、 哲理法学派(黑格尔)、 历史法学派(萨维尼); * 观点: 功利主义法学派——法的目的在于人们“趋利避害”; 分析法学派——法是主权者的命令; 哲理法学派——法是”理念”的外化物; 历史法学派——法的内容是只是民族的习俗和传统。 C. 20世纪(垄断时期):社会法学派(狄骥、庞德);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 (哈特、凯尔逊); 新自然法主义学派 (富勒、罗尔斯、德沃金) * 观点: 社会法学派——[狄]法产生和存在的根本原因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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