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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工程建设相关方违约考核实施细则docx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建设相关方违约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汽车)工程建设项目中工程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工程承包商、设备承包商等相关方管理,从而确保项目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受控,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工程管理部是工程建设管理归口部门,负责制定和批准公司工程建设有关制度,签发一般的处罚通知书,检查、指导及按权限实施公司本部、各分子公司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工程建设项目为《长安汽车CA-ECS体系》中明确的E1-E4级建设项目。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长安汽车本部及分子公司,合资企业参照执行。国家对工程建设项目有行业及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名词定义第五条(一)建设单位: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分子公司。(二)工程设计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为建设项目进行设计的供应商。(三)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为建设项目进行监理的供应商。(四)工程承包商:为建设单位各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技改项目)、检修项目提供工程施工和安装服务的供应商。(五)设备承包商:为建设单位提供工艺、公用工程设备及服务的供应商。第三章 部门职责第六条 工程管理部:负责对参与本公司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相关方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并通过合同委托的甲方代表按照合同约定实施管理。第七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可按照此规定对工程建设相关方违约进行考核。第四章 违约考核第八条 工程设计(一)未按照建设单位建设管理部门审批的时间节点完成阶段性设计任务的,设计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支付10000元/项.次违约金;施工过程中未按照会议要求时间节点提供变更设计的,延迟一天,设计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支付2000元/项.天违约金,以此累计;(二)设计成果质量不满足国家相关工程设计规范要求,设计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支付5000元/项.次违约金;施工过程中的变更设计不能指导现场施工,而影响进度的,设计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支付3000元/项.天违约金,以此累计; (三)因设计原因造成工程进度不能按照计划实施的,设计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支付5000元/项.天违约金;因设计原因造成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设计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支付10000元至30000元/项.次违约金;造成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设计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支付50000元至100000元/项.次违约金,并承担建设单位相应的损失,且不免除相关法律法规责任;(四)设计出现失误或设计深度不够,经建设管理部门提出,拒不改正的且影响项目实施进度,设计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支付5000元/项.天违约金,以此累计;(五)现场设计服务人员入驻现场前,应取得建设单位同意,并向建设单位建设管理部门进行备案,驻现场设计人员不服从建设单位现场管理制度,迟到、早退、旷工或不按时参加相关会议,因此影响工作的,设计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支付500元/人.次违约金;(六)未严格执行设计变更管理相关制度流程擅自进行变更设计,或设计变更无依据的,设计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支付1000元/项.次违约金;(七)设计驻现场设计人员不服从建设单位现场代表要求,拒绝提供设计服务或设计服务不能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经两次沟通无效,建设单位建设管理部门有权对其进行更换;(八)私自接收工程承包商提供的数据参数进行针对性设计,一经核实,并由建设单位纳入诚信考核。第九条 工程监理(一)未严格按照监理招投标和合同约定,配备专业监理人员,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支付1000元/人次违约金;未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造成质量问题失控的,但通过及时补救未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支付10000元/项次违约金;(二)工程开工前,未向建设单位递交《施工监理规划》及《专业监理实施细则》,未审查工程承包商资质、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等就实施施工,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支付10000元/项.次违约金;(三)施工过程中未严格旁站监理、未严格施工原材料进场验收、未严格施工工艺、工序把关等出现与设计、合同不一致,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支付10000元/项.次违约金;(四) 接到工程承包商通知后不及时到场,未能进行有效签认的,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支付10000元/项.次违约金;(五)未及时解决施工工程承包商反映的急需解决问题而造成项目工期、质量、投资损失,监理单位除承担直接损失金额外还应向建设单位支付20000元/次违约金;(六)对未严格执行施工工艺或发现后未能及时制止,经建设单位核实属实的,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支付10000元/次违约金;(七)未严格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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