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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不动产估价协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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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不动产估价协会章程

PAGE \* MERGEFORMAT- 16 - 深圳市不动产估价协会章程 (2010年9月16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施行。 根据2010年9月16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深圳市不动产估价协会章程修正案》、2014年11月18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深圳市不动产估价协会章程修正案》、2015年8月20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深圳市不动产估价协会章程修正案》修正。)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深圳市不动产估价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SHENZHEN ASSOCIATION OF REAL ESTATE APPRAISERS,英文名称缩写为SARE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深圳市从事不动产估价的机构、从业人员,以及相关专业人士、有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依法登记的法人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估价技术的繁荣和发展,对从事房地产(土地)估价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自律管理,规范房地产(土地)估价执业行为;倡导专业、诚信和履行社会责任,增进会员互信和协作,发动一切力量,谋求行业发展与合作;引导、监督本会会员正确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循专业守则和估价规范;团结组织本会会员进行估价理论与实践的研究,不间断的专业培训,与国内外估价专业组织联系与交流;依法维护国家、企业和个人在房地产方面的权益;研究并采取措施,抵制和打击一切有悖本会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为本会会员服务,为本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原则为民主、平等、互信、互利、谋求共同发展;通过协商和民主集中寻求共识,协调解决分歧;不采取有悖本会利益的行为;更多地关注和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认真履行本章程及本会框架内通过的其他文件所承担的义务。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全体会员和本会设立的组织机构。本章程所称“不动产估价”、“房地产(土地)估价”和“估价”均指房地产估价和土地估价。 第六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深圳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本会办公住所:广东省深圳市。 第二章 职 责 第八条 基本职责 本会基本职责为自律、维权、诚信、专业、研究、协调、服务、发展,具体为: (一)建立各项估价自律性管理制度,形成完善的行业自律机制;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对会员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会员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二)建立、完善沟通机制,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向有关部门反映影响行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问题,推动协调解决; (三)建立和维护会员执业信用档案、诚信公示系统,促进行业诚信建设制度化、规范化; (四)推进估价技术标准的完善和执行;根据有关规定,开展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土地)估价技术鉴定工作,为会员单位提供技术援助、技术支持及技术咨询; (五)倡导专业学术研究,促进估价科研成果转化和应用,开展估价新技术评审和推广;编辑、出版本会刊物及学术著作,统计行业信息; (六)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密切与国内外相关组织的友好往来,代表本市估价行业参加国内外有关组织的活动; (七)办理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托付的估价专业性、事务性工作;协助政府有关政策、措施的制定及落实;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论证、咨询等,为政府、社会提供高品质的专业服务,履行社会责任; (八)建设会员信息共享平台,进行行业宣传,表彰先进和做出杰出贡献的会员;举办后续教育培训和考核,推动知识更新,壮大组织发展; (九)承担法律、法规规定或政府、社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会员种类 本会设团体会员、个人会员、见习会员和海外会员。 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见习会员和海外会员为本会非正式会员,不得以本会正式会员的名义从事有关活动 本会个人执业会员包括资深会员和普通会员。本会个人执业会员一经入会,即成为普通会员。资深会员授予的条件和程序另行规定。 第十条 团体会员 在本市依法设立的从事房地产(土地)估价的机构成为本会团体执业会员;承诺遵守本会章程和本会框架内通过的其他文件规定,并能促进本行业发展的其他估价相关单位和组织,可自愿申请成为本会团体非执业会员。 团体会员应设代表和联络人。团体会员代表和联络人的产生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 依法持有房地产(土地)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本市房地产(土地)估价机构注册执业或本会特邀单位从事估价相关管理研究工作的估价师成为本会个人执业会员。 依法持有房地产(土地)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但未在本市房地产(土地)估价机构注册执业或本会特邀单位从事估价相关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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