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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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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605 证券简称:渤海股份 公告编号:2015-083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一审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建设工程施工款及利息、垫资利息、律师代理费及相应违约金。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收到北京市顺义区人民 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5)顺民初字第04124 号。 二、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原告: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工业区B 区裕民大街甲6 号 被告一: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四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地区三家店村北 被告二:北京四环空港药业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京密路南法信段8 号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给付原告建设工程施工款31,528,480.00 元,并支付欠款 利息(计算方式为: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以 31,528,480.00 元为基数,自2014 年1 月1 日起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垫资利息4,000,000.00 元,律师代理费400,000.00 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为:以41,528,480.00 元为基数,按日支付万分之五,自2014 年3 月1 日始计算至实际付清全部余款 为止)。 (3)判令被告二对 (1)、 (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判令被告一承担案件受理费,被告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上述诉讼的基本情况请详见公司于2015 年3 月24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巨潮资讯网/cninfo-new/index 披露的《关 于重大诉讼的公告》(2015-018)。 三、诉讼进展情况 2015 年 11 月20 日,顺义法院天竺法庭第三法庭第二次开庭审理了上述案 件,2015 年12 月22 日,公司接到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 顺民初字第04124 号),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天 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三千一百五十二万八千四百八十元; 2、被告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天 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垫资利息四百万元; 3、被告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天 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付款利息(共两笔,第一笔以一千五百万元为基数, 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 日止;第二笔以一千六百五十二万八千四百八十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 贷款利率为标准,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4、被告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天 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以四千一百五十二万八千四百八十元为基数, 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5、被告北京四环空港药业科技有限公司就被告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 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被告北京四环空港药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7、驳回原告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2012 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 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二万一千四百四十二元,由被告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被告渤海水 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 法院,上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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