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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化学水处理设计技术规定SDGJ2—8水处理工程技术
火力发电厂化学水处理设计技术规定
SDGJ2—85
主编部门:西北电力设院
批准部门:东北电力设院
施行日期: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水利电力部电力规划设计院
关于颁发《火力发电厂化学水处理设计技术规定》SDGJ2—85 的通知
(85)水电电规字第121 号
近几年来,随着电力工业的发展和高参数大机组的建设,电厂化学水处理技术迅速发展,
积累了许多新的经验。为了总结近年来水处理设计经验和在设计中更好地采用水处理技术革
新和技术革命的新成果,提高设计水平,加速电力建设,我院组织有关设计院对原《火力发
电厂化学水处理设计技术规定》(SDGJ2—77)进行了修改。修订工作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
见、组织讨论,并邀请了有关生产、科研、设计、施工、制造等单位的有关同志对修订后的
送审稿进行了审查定稿,现颁发执行,原设计技术规定作废。
本规定由水利电力部西北电力设计院和水利电力部东北电力设计院负责管理。希各单位
在执行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及时总结经验,如发现不妥和需要补充之处,请随时函告水
利电力部西北电力设计院和水利电力部东北电力设计院,并抄送我院。
1985 年10 月22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 条 火力发电厂( 以下简称发电厂)水处理设计应满足发电厂安全运行的要求,做
到 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符合环境保护的规定,并为施工、运行、维修提供便利条件。
第1.0.2 条 水处理室在厂区总平面中的位置,宜靠近主厂房,交通运输方便,并适当地
留有扩建余地;不宜设在烟囱、水塔、煤场的下风向(按最大频率风向) 。
第1.0.3 条 水处理系统和布置应按发电厂最终容量全面规划,其设施应根据机组分期建
设情况及技术经济比较来确定是分期建设还是一次建成。
第1.0.4 条 本规定适用于汽轮发电机组容量为12~600MW 的新建发电厂或扩建发电厂
的水处理设计。
第1.0.5 条 发电厂水处理设计,除应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
范及水利电力部颁布的有关规程。
第二章 原 始 资 料
第2.0.1 条 在设计前应取得全部可利用的历年来水源水质全分析资料,所需份数应不少
于下列规定:
对于地面水,全年的资料每月一份,共十二份;对于地下水或海水,全年的资料每季一
份,共四份。
第2.0.2 条 对地面水,应取得历年洪水期的悬浮物含量和枯水年的水质资料,以掌握其
变化规律,并应了解上游各种排水对水质的污染程度;对受海水倒灌影响的水源,还应掌握
由此而引起的污染和水质变化情况;对石灰岩地区的泉水,应了解其水质的稳定性。
第2.0.3 条 设计热电厂时,应掌握供热负荷、回水量、回水水质、外供化学处理水量和
水质要求等资料。
第2.0.4 条 应了解所选用的水处理设备、材料、药剂、离子交换剂及滤料等的供应情况
(质量、价格、包装和运输方式等) 。
第2.0.5 条 应了解机炉设备的结构特点,包括锅内装置型式、减温方式、凝汽器和各种
热交换器的结构及管材,发电机冷却方式,辅助起动设施等情况。必时,可对设备制造厂提
出结构和材质的要求。
第2.0.6 条 扩建工程应了解原有系统、设备布置和运行经验等情况。
第三章 原水预处理
第一节 系 统 设 计
第3.1.1 条 预处理系统应根据原水水质、需处理水量、处理后水质要求,参考类似厂的
运行经验或试验资料,结合当地条件确定。
预处理设备出力应按最大供水量加自用水量设计。
第3.1.2 条 经处理后的悬浮物含量应满足下一级设备的进水要求。处理方式可按下列原
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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