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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管理办法-烟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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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管理办法-烟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本级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以下简称兼职仲裁员)管理,发挥兼职仲裁员调处劳动人事争议纠纷的积极作用,满足调解仲裁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兼职仲裁员是指烟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仲裁委)从干部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军队文职人员工作管理部门、司法、工会、企业组织等相关机构人员以及专家学者、律师中聘任的非专职从事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以下简称市仲裁院)是市仲裁委办事机构,负责市本级兼职仲裁员聘任工作的组织和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聘 任 第四条 兼职仲裁员必须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标准,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合格,作风端正,诚实守信,廉洁自律,无不良信用和行为记录; (二)熟悉劳动人事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较好的调解和沟通能力; (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则及本办法的规定,自觉接受仲裁机构管理; (四)身体健康且有相应的时间从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 第五条 申请兼职仲裁员,主要采取个人报名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办法。报名(推荐)人员需经所在单位同意,由市仲裁院对报名人员的资格和条件进行初审,报请市仲裁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研究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拟聘任的兼职仲裁员须参加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获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证》,持证上岗。 第七条 兼职仲裁员聘期一般为五年。聘期满后,市仲裁委综合兼职仲裁员日常工作表现、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情况、个人及所在单位意愿,结合仲裁机构实际工作需要,确定续聘意见。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兼职仲裁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市仲裁委的安排,参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调解和仲裁工作; (二)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获得办案劳务报酬; (三)参加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庭审观摩、案件研讨等活动; (四)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保护;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兼职仲裁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法履行仲裁员职责,公平、公正、高效地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二)保守仲裁工作及案件处理涉及的国家秘密、军队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认真学习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理论和法律、法规、政策,每年脱产学习培训累计不少于40学时; (四)严格执行廉政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五)接受市仲裁委仲裁监督;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劳务报酬发放 第十条 对兼职仲裁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直属事业单位编制人员除外)从事市仲裁委实际仲裁办案工作的,可发放劳务报酬,劳务报酬从仲裁专项经费列支。 第十一条 劳务报酬采取以案定补的原则,每依法处结一起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包括案外调解案件),发放一定数量的劳务报酬。 劳务报酬根据案件难易组庭和结案方式不同分别计算: (一)兼职仲裁员独任审理案件,每案劳务报酬300元; (二)兼职仲裁员合议审理案件,每案劳务报酬不超500元;担任首席仲裁员的发放300元,参与审理的其他兼职仲裁员,每人发放100元。 (三)兼职仲裁员独任调解结案的,每案劳务报酬在上述标准上再增加200元;合议庭调解结案的,首席仲裁员增发100元,参与调解的其他兼职仲裁员每人增发50元。 第十二条 劳务报酬按季度审核和发放。每季度末由市仲裁院办公室负责汇总填写本季度兼职仲裁员劳务报酬发放审批表和明细表,经院领导审核签字同意,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划财务科审核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 第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对兼职仲裁员劳务报酬的审核、发放情况组织检查。 对作假骗补套取劳务报酬资金和随意滞留、挪用劳务报酬资金行为的,一经发现,除退回全部劳务报酬资金外,还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按有关纪律处分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惩处。 经年终和日常案件评查确认属不合格案件,不得享受劳务报酬,已经领取的,应当全额退还。 第五章 监 督 第十四条 兼职仲裁员由市仲裁委指定办理案件时,应当保证办理案件的时间。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能影响案件办理的,应当主动说明情况,暂不接受新的案件: (一)不能保证案件审理时间的; (二)其他工作任务较重,难以按期完成案件审理工作的; (三)因为健康原因难以参加案件审理工作的; (四)承办案件有三件以上尚未审结的。 第十五条 兼职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主动请求回避: (一)系本案当事人或者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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