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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二环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四
知识点二 环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 知识点二 环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 作为承担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法律后果最主要的责任形式——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目前已成为我国环境立法、司法及环境法学研究中普遍关注的问题。环境问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环境民事法律责任不同于一般民事法律责任,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一、环境民事责任的概念 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违反了民事法律上的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环境造成人身、财产或环境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 知识点二 环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六章专门规定了民事责任,不仅对民事责任的一般问题作了规定,而且还特别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 知识点二 环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 二、无过失责任原则概念 “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一切污染危害环境的单位或者个人,只要对其他单位或个人客观上造成了财产损失,即使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应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转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知识点二 环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 在环境污染危害中,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无过失责任”原则,我国环境保护法也是如此。 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海洋环境污染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造成污染损害的一方赔偿损失。”而造成污染损害的一方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或过失,则不是赔偿的必要条件。 《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都有类似的规定。 知识点二 环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 2、无过失责任原则的特征 (1)不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 (2)不能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即使通过过失概念客观化和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也难以确定加害人有过错; (3)因果关系是决定责任的基本要件; (4)有法律的特别规定。 知识点二 环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 三、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的原因及意义 采用“无过失责任”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推动排污单位积极防治环境污染,增加排污单位的环境意识,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体现环境法的正义价值 过错责任原则之下更多地体现了正义价值之自由侧面的内在要求。 无过错责任原则弱化了对行为人主观状态的考量,同时融入了更多的社会利益因素。 知识点二 环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体现环境法的秩序价值 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求环境资源开发利用者在从事相关行为时提高注意义务,为行为者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施加了更大的压力,推动其尽到更大的谨慎以防止环境事故的发生。 无过错责任原则直接地将环境损害后果与行为者的环境开发利用行为联结起来,由此解决了过错责任原则在应对环境损害赔偿问题时经常存在的环境利益损害却无法依法获得弥补的问题,进而有利于确保法律结果可预见性。 知识点二 环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体现环境法的效率价值 在环境法框架内,效率价值具有三方面的内在规定性: 其一是符合正当目的 其二是重视条件约束 其三是关注隐性因素 无过错责任原则对过错责任原则的纯然的逻辑严整性进行具有冒险性的改造,其意义在于有利于解决过错责任原则无法很好地应对在环境保护等领域中出现的新型问题。 知识点二 环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 四、无过失原则适用例外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在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同时,还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即对“无过失责任”的限制和免除,具体表现为: 1.“无过失责任”的限制条件。 一些采用“无过失责任”原则的国家,在实行该项原则时,规定了某些限制条件,但各国的规定不一样。 原民主德国 日本国的法律在公害的损害赔偿方面 知识点二 环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 2.“无过失责任”的免责条件。 (1)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他人损害的。 (2)战争行为。 (3)受害人自身的责任引起的。 (4)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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