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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抗辩的限制
第四讲 票据权利 (二)? 票据的变造 案例 1.概念。指无权变更票据文意权限的人,就票据所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 包括以下要件: (1)须为无权变更。 (2)仅限于签名以外的票据所记载事项的变造。 (3)仅限于对已成立的合法票据的变更。 (4)须以行使票据权利为目的。 第四讲 票据权利 (二)? 票据的变造 案例 甲签发本票一张给受款人乙,票据金额为10,000元,乙以背书方式交付给丙。丙将金额改成了50,000元,然后转让给了丁,丁又以背书方式转让给了戊。 所有签名为真实,因此不是票据的伪造,而是变造 第四讲 票据权利 《票据法》第十四条第三款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第四讲 票据权利 2.变造的效力 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 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 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 第四讲 票据权利 对于变造的效力: 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 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第四讲 票据权利 案例处理! 甲签发本票一张给受款人乙,票据金额为10,000元,乙以背书方式交付给丙。丙将金额改成了50,000元,然后转让给了丁,丁又以背书方式转让给了戊。 甲乙应对10000负责 丙应对50000负责 丁应对50000负责 戊,受损40000,可以向丁和丙请求赔偿 (三)票据的更改票据的更改,是指有票据更改权限的人更改票据上记载的事项的行为。 如发票人在签发本票后并将其交付给受款人后,因资金等关系,将本票上的到期日更改。 票据更改注意事项 1、更改应为原记载人改写 2、票据法中特别规定的事项不得改写,如 《票据法》第九条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四)票据的涂销票据的涂销是指涂去票据上记载的事项(包括签名)的行为。 非票据上的权利人所为的涂销,无论出于故意与否,都对票据上该记载的效力不发生影响,即与无涂销相同(有时发生伪造或变造问题)。 票据权利人所为的涂销如非故意为之者,也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只有票据权利人故意所为的涂销,才能发生效力。 案例分析 王某为某私营纺织厂的业主,1998年4月间,在搬迁厂房和办公场所的过程中,不慎遗失空白支票格式凭证3张。王某未及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票据格式凭证管理的规定报失和刊登告示。后所遗失的其中一张支票格式凭证被孙某拾到并伪刻名称为“某某建材公司”的财务章加以签署。支票的收款人处空白,金额填写为20万元。其后,孙某又持该伪造支票及身份证,到某商场购物,当场将该商场填写为支票的收款人。商场将该支票送银行人账时,遭到退票。经公安机关循支票格式凭证编号查实该支票格式凭证系王某所遗失,但无任何证据显示上述骗购货物事件与王某有关;而“某某建材公司”则根本不存在。某商场起诉王某,要求他支付该支票票款或赔偿货物损失。 请问:(1)王某应否承担票据责任? (2)某商场持有该伪造的支票是否享有票据权利? (3)王某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 (1)王某丢失的是支票格式凭证,并非经签章的空白支票。王某因为没有在票据上签章,未进行任何票据行为,故不承担票据责任。 (2)某商场在本案的情形中不享有票据权利。因为伪造的票据为实质无效票据,直接从伪造出票的人手中取得票据,不能获得支付请求权。同时,在本案的伪造出票据上,无任何真实签章,即无任何真实票据行为人承担票据义务。这一点与伪造的票据经真实的承兑或背书签章后,再流入持票人手中的情形不同。 (3)事实上,王某亦无须承担普通民事责任。因为王某丢失支票格式凭证的行为,与某商场的损失之间无任何法律上的必然因果关系。但是,王某因怠于履行经济管理关系中的义务,应受到金融主管机关的处罚。但这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了。 一、票据时效 1、概念 2、我国民法规定的时效 3、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时效 《票据法》第17条 4、票据时效需要注意的几点内容 p100 二、利益偿还请求权 1、概念与意义 2、利益请求权的性质 3、利益请求权的主体 4、我国票据法上的利益偿还请求权 《票据法》第18条 5、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p102 第四讲 票据权利 六、票据的抗辩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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