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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适用-法学研究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适用
吕 来 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2 条规定: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 段取得票据
的, 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 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
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 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一、取得票据权利的一般要求
以取得票据权利的根据为标准, 各国票据法规定的取得票据权利的方式不外乎以下两类:
一 依票据行为取得, 二 依票据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或行为取得。其中前者又包括依出票行
为取得和依票据转让取得两种具体方式; 后者主要指因继承、税收、公司合并、破产等原因取
得。对于依照上述方式取得票据权利需要哪些一般要求, 许多国家的票据法都没有明确、集中
规定, 而 通过不同的方式从不同的角度加以确定。主要表现为一方面从欠缺票据形式要件不
产生票据效力角度从反面加以规定, 另一方面又从善意取得具备票据法形式要件的票据, 可以
〔1 〕
行使票据权利这一角度加以正面明确。 我国票据法也从一个侧面概括规定了取得票据权利
的部分要求。由于票据权利的取得 整个票据权利制度的首要环节, 因此, 有必要从整体性、系
统性的视野分析前述三种方式下取得票据权利的共同要求, 以便于对善意取得有一清晰的认
识。笔者认为, 在以上三种取得票据权利的方式中, 无论以何种方式, 均应具备以下几个一般要
求: 一 取得或持有票据。因为票据 设权证券、完全有价证券, 完全有价证券的特性就在于取
〔2 〕
得权利以持有证券为必要, 权利体现在证券上, 离开证券原则上无从谈得上取得权利。 二
取得的票据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即票据上记载的事项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必要记载事项。
票据 要式证券, 这一特征决定了票据上的必要记载事项如不符合票据法的要求, 就不能产生
有效的票据, 也就不可能取得票据权利。需要说明的 , 对于依票据行为持有票据的情形, 取得
票据权利还需要该具体的票据行为有效。一个有效的票据行为, 除了具备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
件外, 还须具备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 即票据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与实施该票据行为的意思表
北京商学院法律系讲师。
〔1 〕 《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第2 条、第 16 条; 英国票据法第29 条: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3—302 条; 我国台湾地区
票据法第 11 条、第 14 条。
〔2 〕谢怀: 《票据法概论》, 法律出版社1990 年版, 第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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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适用
示。三 不得以非法的手段取得票据。所谓以非法的手段取得票据, 主要 指以偷盗、胁迫、欺
诈等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取得票据。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票据, 在形式上有时表现为票据行为, 例
如一方胁迫另一方签发票据, 有时也表现为非票据行为, 如偷盗等。在上述三个方面的要求中,
各国票据法在前两个方面的要求大体一致, 对于第三个要求, 由于价值取向与立法传统的不
同, 要求程度不完全相同。相对而言, 大陆法系要求较严, 英美法系的要求较为宽松。
二、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立法依据
前文所述取得票据权利的三种方式中, 就基于出票行为取得和依票据行为以外的法律事
实取得而言, 只要具备上述取得票据权利的一般要求, 即能够享有票据权利。但在依转让( 包括
背书转让和直接交付转让) 方式取得票据时, 却有可能发生这样一种情形: 即在票据流通转让
过程中, 持票人取得票据时具备了取得票据权利的一般要求, 但 转让人无权转让该票据, 即
持票人 从无权转让该票据的人处取得的票据。在此情况下, 原持票人本来享有票据权利,
合法票据权利人, 只 由于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能持有票据。最后持票人 通过合法手段
取得形式合法的票据, 但转让人无权处分该票据。这样就形成原票据权利人与最后持票人之间
的权利冲突。由于票据 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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