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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与支付结算办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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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与支付结算办法

主讲人:袁远 一、本票的含义 1、台湾地区含义 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一定之金额,于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参考用书】梁宇贤:《商事法论》(修订新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99页;梁宇贤:《票据法新论》(修订新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19页;曾世雄、曾陈明汝、曾婉如:《票据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1页;刘清波:《商事法》,台湾商务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86年版,第252页。 2、我国大陆地区法律定义 【法条参考】参见我国《票据法》第73条。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由此可见,尽管从本票是出票人作出的无条件支付之承诺这一本质特征来说,我国票据法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票据法对本票的规定并无不同。 3、立法比较示例 《英国票据法》第83条规定:“本票是指一人对他人所作的无条件书面承诺,经发票人签名,承担即期或在一定期限或未来的特定期限内,向特定的人或其指定的人,或向来人支付定额金钱的票据”。 参见董安生主编:《票据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26页。 二、汇票的特征 需要说明的是,同汇票相同,本票也具有 至少如下特征: 本票是完全有价证券 设权证券 无因证券 文义证券 金钱债权证券 流通证券 (具有一切票据共同的特征) 但本票也有自己的特征,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的本票规则,又有自己的特殊之处。归纳起来,我国现行票据法规则之下的本票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首先,本票只有两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和收款人。 【参考用书】于莹:《票据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7页。 其次,本票是出票人自己支付确定金额的票据,即由出票人对收款人支付并承担绝对付款责任的票据。 (一)本特征是本票区别于汇票、支票的根本所在。 (二)自付证券和委付证券 (三)本票是出票人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票款的票据。本票的到期日不以见票即付为限,可以由出票人指定一定的付款日期,因此本票与汇票一样,也是一种信用证券。这一点与见票即付的支票不同。 注意 多数国家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到期日可以为即期或在将来一定时期,但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本票限于见票即付。 最后,本票不适用承兑制度。由于我国现行票据法规则下的本票限于即期本票,持票人自出票日起即可向银行出票人请求付款,因此,我国的本票不适用承兑制度。银行出票人自出票日起,即负有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绝对付款的责任。 域外法比较 三、本票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本票作出不同的分类: (一)记名本票、指示本票和无记名本票 1、分类标准 这是根据本票上记载权利人方式不同作出的 划分。 2、内容含义 1)记名本票 是出票人在票面上载明收款人名称的本票;指示本票是在票上记载了收款人,而且附有“或其指定人”字样的本票; 2)无记名本票 是出票人在票上可以不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本票。 【法条参考】 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必须记载收款人名称,因此,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本票只有记名式本票一种,不承认指示式本票和无记名式本票。 (二)即期本票和远期本票 1、分类标准 这是根据本票上指定的到期日方式不同作出的划分。远期本票又可分为定期本票、计期本票(出票日后定期付款的本票)和注期本票(见票日后定期付款的本票)等不同形式,其内容和意义与汇票中的同一分类相同。 【法条参考】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银行本票属于见票即付本票 另外,《支付结算办法》更明确规定了“银行本票见票即付” (三)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 1、分类标准 这是根据本票的出票人不同作出的划分。 2、内容含义 所谓银行本票,是指以银行为出票人签发 的本票。 所谓商业本票,是指由银行以外的企事业 单位和个人签发的本票。 【法条参考】我国《票据法》规定,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可见,我国《票据法》只承认银行本票,不承认商业本票。 (1)本票具有很强的信用,可以起到货币的功能。如果扩大发行范围,就等于扩大了流通中的货币量,容易引发通货膨胀和社会信用膨胀; (2)个人和企业信用是票据生存的土壤,商业本票要求签发本票的单位和个人具有较高的信用,而我国的信用观念尚未建立起来; 答案 (3)开发商业本票业务,国家要有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运作程序,建立这一制度需要时间; (4)目前商业本票可用其他信用工具替代,如对己汇票和企业债券; (5)银行本票是以银行的信用为基础,以使用人将款项交存银行为前提的,信用较强。 参见邢海宝:《票据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四)国内本票与涉外本票 1、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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