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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71章中信嘉华银行有限公司合并条例
章: 1171 《中信嘉华银行有限公司(合并)条例》 宪报编号 版本日期
30 of 2002 19/07/2002
详题
本条例旨在就中信嘉华银行有限公司的业务转归香港华人银行有限公司一事,以及就其他有关事宜
订定条文。
[2002年7月19日]
(本为2002年第30号)
30 of 2002 19/07/2002
弁言
鉴于—
(a) CITIC Ka Wah Bank Limited 中信嘉华银行有限公司(下称“中信嘉华银行”)是根据香港
法律成立、注册办事处设于香港的公司;该公司是根据《银行业条例》(第155章)领有牌
照的银行,在香港及其他地方经营银行业务;
(b) The Hong Kong Chinese Bank, Limited (香港华人银行有限公司)(下称“香港华人银
行”)是根据香港法律成立、注册办事处设于香港的公司;该公司是根据《银行业条例》
(第155章)领有牌照的银行,在香港经营银行业务;
(c) 香港华人银行是中信嘉华银行的全资附属公司;
(d) 为更妥善经营中信嘉华银行及香港华人银行的业务,宜将上述两间银行各自的业务合并,
而该项合并应以将中信嘉华银行的业务移转予香港华人银行的方式进行;及
(e) 考虑到合约关系及其他法律关系对中信嘉华银行所经营的业务的影响程度,宜藉本条例将
上述业务移转予香港华人银行,使中信嘉华银行及香港华人银行各自业务的经营及其连续
性不受干扰。
条: 1 简称 30 of 2002 19/07/2002
本条例可引称为《中信嘉华银行有限公司(合并)条例》。
条: 2 释义 L.N. 163 of 2013 03/03/2014
(1) 在本条例中,除所述事项或文意另有所指外—
“公司注册处处长”(Registrar of Companies) 指根据于委任当日有效的《公司条例》(第32章)第
303条委任的公司注册处处长; (由2012年第28号第912及920条修订)
“中信嘉华银行”(CITIC Ka Wah Bank) 指CITIC Ka Wah Bank Limited中信嘉华银行有限公司;
“私隐专员”(Privacy Commissioner) 指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第5(1)条设立的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
“抵押权益”(security interest) 包括按揭或押记(不论是法律上或衡平法上的按揭或押记,并包
括转押)、债权证、汇票、承付票、担保、留置权、质押(不论是实有的或法律构定的)、押货预
支、作为抵押的转让、弥偿、抵销权、无效资产安排、协议或承诺(不论是否以书面形式作出)
或其他用作保证付款或清偿债项或解除法律责任(不论是现存的或是将来的、实有的或是或有
的)的方式(全部根据适用的法律而订立、批出、产生或存续);
第 1171 章 - 《中信嘉华银行有限公司(合并) 条例》 1
“法律责任”(liabi1ities) 包括每一种类的责任及义务(不论是现存的或是将来的、实有的或是或
有的);
“客户”(customer) 指任何在中信嘉华银行开有银行账户,或与该银行有其他事务来往、交易或安
排的人;
“指定日期”(appointed day) 指依据第3条指定的日期;
“香港华人银行”(Hongk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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