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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课基本法的三个
《基本法》附件一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一.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依照本法選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二、選舉委員會委員共3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組成: 工商.金融界100人, 文化.教育.專業等界80人, 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80人, 立法會代表、市政機構代表、澳門全國人大代表、澳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40人 選舉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 三、各個界別的劃分,以及每個界別中何種組織可以產生選舉委員會委員的名額,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根據民主、開放的原則制定選舉法加以規定。 各界別法定團體根據選舉法規定的分配名額和選舉辦法自行選出選舉委員會委員。 選舉委員會委員以個人身份投票。 四、不少於50名的選舉委員會委員可聯合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每名委員祇可提出一名候選人。 五、選舉委員會根據提名的名單,經一人一票無記名投票選出行政長官候任人。具體選舉辦法由選舉法規定。 六、第一任行政長官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立法會和司法機關產生辦法的決定》產生。 七、二零零九年及以後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澳門基本法》 有關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條文 第四十五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照本法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負責。 第四十六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由年滿四十周歲,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第四十七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第四十八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任期五年,可連任一次。 第四十九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任職期內不得具有外國居留權,不得從事私人贏利活動。行政長官就任時應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院長申報財產,記錄在案。 第五十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行使下列職權: (共十八項,略) 第五十一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如認為立法會通過的法案不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整體利益,可在九十日內提出書面理由並將法案發回立法會重議。 立法會如以不少於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再次通過原案,行政長官必須在三十日內簽署公佈或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二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可解散立法會: (一)行政長官拒絕簽署立法會再次通過的法案; (二)立法會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行政長官認為關係到澳門特別行政區整體利益的法案,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 行政長官在解散立法會前,須徵詢行政會的意見,解散時應向公眾說明理由。 行政長官在其一任任期內只能解散立法會一次。 第五十三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立法會未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時,可按上一財政年度的開支標準批准臨時短期撥款。 第五十四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辭職: (一)因嚴重疾病或其他原因無力履行職務; (二)因兩次拒絕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仍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所爭議的原案,而行政長官在三十日內拒絕簽署; (三)因立法會拒絕通過財政預算案或關係到澳門特別行政區整體利益的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仍拒絕通過所爭議的原案。 第五十五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短期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各司司長按各司的排列順序臨時代理其職務。 第五十六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會是協助行政長官決策的機構。 第五十七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會的委員由行政長官從政府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和社會人士中委任,其任免由行政長官決定。 行政會委員的人數為七至十一人。 第五十八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會由行政長官主持。行政會的會議每月至少舉行一次。 行政長官在作出重要決策、向立法會提交法案、制定行政法規和解散立法會前,須徵詢行政會的意見。 第五十九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廉政公署,獨立工作。廉政專員對行政長官負責。 第六十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審計署,獨立工作。審計長對行政長官負責。 THE EN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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