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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银行承兑汇票
电票业务操作中的注意点 贴现、转贴现、提示付款的发起方与签收方为同 一银行系统时,只可选择“非票款对付”或“线下清算”; 持票人或承兑人的开户机构有一方为财务公司的,则不得选择票款对付方式,须选择“非票款对付”。 凡“票款对付”交易必须在17:00前完成签收; 保证人不得为票据上的其他债务人。 * 非票款对付的备注填写格式 采用线下清算方式的电票提示付款、贴现等业务,发送报文的接入机构应在备注栏中填写入账信息入账行行号和账号、联系人电话 须以“#”开始,以“#”结束,入账行行号和账号之间以“@”分割,以半角方式填写 备注:#102100012345@1234567890# 电* 央行224号通知规定 对于电票前手被背书人与后手背书人的账号、开户行行号、组织机构代码和身份类别均相同但名称有所不同的,不影响票据背书连续性的认定,承兑人应及时给付票据款项。 如确需相关当事人说明的,承兑人应及时通过大额支付系统查询查复报文或其他方式联系相关当事人或当事人开户行予以证实。 * 电票业务操作中的风险点 跨行贴现“票款对付”时,贴入银行须对“实付利息”核对后才可签收; 签收方对“不得转让”的签收需谨慎; 票据未到期前,请勿进行提示付款; 电子商票提示付款时,尽量避免选“非票款对付 解除质押日只能<票据到期日; 银行须对任何签收交易的户名与账号进行校验,对不符者须做“清分失败”处理; 应根据承兑银行名称进行识别,不可依据行号识别。 * 被代理接入电票账户的显示 若承兑银行或财务公司为被代理接入电票账户时,其承兑人信息栏应显示, 承兑人:XXXX(被代理接入银行名称) 账 号:XXXX(被代理接入银行开立在代理接入银行的同业账户账号) 开户行行号:XXXX(代理接入银行的大额支付行号) 开户行名称:XXXX(代理接入银行在大额支付系统中的名称)。 * 电票冻结在持票人开户机构办理 《民诉法》规定,法院受理票据公示催告仅限于“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这三种情形。 电子商业汇票因具有唯一性、完整性、安全性,绝不可能发生“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这三种情形,因此,电子商业汇票不存在申请公示催告的法律实质要件。 司法机关依法对电票进行保全冻结时,应当通知票据权利人的开户机构,由该机构通过内部系统进行冻结。不可由承兑人开户机构办理。 * * 公 示 催 告 不 适 用 电 票 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新解释 公告期间不得少于六十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 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判决公告之日起,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 电票系统可体现企业信用价值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具有记载承兑人或出票人、前手的电子商业汇票支付信用信息,亦即承兑人或行为发起方,每次按期兑付后,系统即产生“好评”的信息记载;每发生一次违约兑付,系统即产生“差评”的信息记载,并保留历史记录;因此在电子商业汇票项下的违约人将承担较高的违约成本。 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引导和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电子商业汇票在中小企业客户中的使用率。” * 可查询承兑人和行为发起方的信用信息 电子商业汇票所有票据行为中,处于待签收状态的接收方可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查询该(1)票据承兑人、(2)行为发起方的电子商业汇票支付信用信息。 收款人、被背书人和保证人可查询自身作出的行为信息及之前的票据信息。持票人可查询所有票据信息。 * 电子票据拒绝无理退票 针对现行纸质票据中存在的承兑人随意杜撰退票理由的状况,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设定了承兑人拒付理由的格式化,把退票拒付行为严格限定在《票据法》明文规定的范围之内,杜绝了承兑人以任意理由退票的行为,体现了承兑人必须无条件付款的严肃性。 * 电子票据退票理由格式化 (1)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未履行约定义务; (2)持票人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 (3)持票人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情形,出于恶意 取得票据; (4)持票人明知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 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 (5)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 (6)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 (7)超过提示付款期; (8)票据未到期; (9)被法院冻结或收到法院止付通知书; (10)其他。 * 企业申请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条件 (1)在银行或财务公司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 (3)具有数字证书,能够作出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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