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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过错理论与受害人保护-法制与社会发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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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过错理论与受害人保护-法制与社会发展

法制与社会发展 (双月刊) 摇 摇 摇 摇 摇 摇 摇 摇 摇 摇 摇 摇 摇 摇 摇 摇 摇 摇 2013年第6期 (总第114期) 组 组织过错理论与受害人保护 郑晓剑 (厦门大学法学院, 福建厦门361005) 摘摇 要: 传统的侵权过错理论以自然人为原型, 忽视了自然人过错与组织过错的区分, 并对组织过错 问题采取了体系回避的态度, 因而难于为遭受企业活动侵害的受害人提供充分的法律救济。 现代以来, 侵 权法的价值取向发生了重大转变, 即由注重维护行为自由转向注重对受损的法益进行保护, 在这种社会背 景下, 组织过错理论应运而生。 组织过错理论的价值基础在于保护受害人, 其内在理据在于企业的风险控 制理论、 报偿理论、 损害分散理论以及信赖保护理论。 组织过错理论的兴起, 既表征着现代以来侵权法的 价值取向所发生的重大变化, 也与现代侵权责任体系的构成密切相关。 关键词: 组织过错; 自然人过错; 组织义务; 受害人保护 中图分类号: DF0 文献标识码: A摇 摇 摇 摇 摇 摇 文章编号: 1006-6128(2013)06-0052-12 一、 问题的提出 在欧洲侵权法小组撰写的 《欧洲侵权法原则: 文本与评注》 一书中, 原则第4:202 条的评注者 科赫 (Koch) 教授举了这样一个案例:V在飞机机舱中被恐怖分子T枪杀, T在D运营的X机场登 机。 虽然可以确认枪支来自X 的飞机, 但是并不清楚枪支是T在办理登机手续时带入的 (可能是D 淤 的职员没有发现或者扫描仪出了问题, 不过具体原因无法确定), 还是T事先藏在飞机上的。 按照传 统的侵权法理论, 受害人如果要向企业 (包括各种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 主张求偿, 大致有如下 两条路径可以选择 (在不考虑侵权特别法的情况下): 其一, 可以通过证明行为人 (雇员) 的行为具 有过错或者违法性, 从而要求其所属的企业 (雇主) 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大陆法系) 或者替代责任 (英美法系); 其二, 可以通过证明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有权代表企业进行活动的机关在执行职 务的过程中, 侵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从而要求其所属的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前者构成了 “雇主责 任 (employerliability)冶, 后者则构成了 “社团责任 (organizationalliability)冶。于 不过, 在上述案例中, 受害人如果要想按照传统的侵权法理论和规则来追究相关企业的责任, 可 谓困难重重: 就雇主责任而言, 雇主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其雇员的行为构成了侵权, 但是在本案中, 受 收稿日期:2013-05-23 作者简介: 郑晓剑 (1985-), 男, 安徽省金寨县人, 厦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法学博士。 淤参见欧洲侵权法小组: 《欧洲侵权法原则: 文本与评注》, 于敏、 谢鸿飞译, 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第147-148页。 于不可将社团责任混同于企业责任, 社团责任是大陆法系传统民法上的一个特定的责任类型, 是指法人、 合伙等各种社团需要对其 机关在执行职务活动中造成的侵权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而企业责任是一个笼统的、 非正式的称谓, 其既包括了企业的社团责任, 也包括了下文将要探讨的企业的组织过错责任, 还包括了因企业的危险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危险责任等类型。 52 组织过错理论与受害人保护 害人V 的继承人或者近亲属可能无法证明D 的职员在主观上具有过错或其行为具有违法性, 甚至可 能连具体的行为人都无法确定, 即便其能够完成这些准备工作, D也可能提出证据证明其对于雇员的 选任及其监督尽到了必要的注意而免责; 就社团责任而言, 社团承担责任的前提是社团的机关在执行 职务中实施了侵权行为, 但在本案中, 实施检验行为的显然不是D 的机关而是D 的雇员或普通职员。 因此, 如果按照传统的雇主责任理论或者社团责任理论来处理本案, 受害人可能无从获得法律上的救 济: 一方面, 法律为其求偿规定了重重限制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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