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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考帝亚公司诉富虹公司第三人湛江建行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肯考帝亚公司诉富虹公司、第三人湛江建行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肯考帝亚农产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肯考帝亚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富虹油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虹公司”)。
原审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以下简称“湛江建行”)。
2008年4月18日,肯考帝亚公司、富虹公司签订《货物代理进口协议》,约定肯考帝亚公司为富虹公司代理进口阿根廷大豆,肯考帝亚公司代理进口的马卡轮项下64,000吨大豆到港后,富虹公司持马卡轮正本提单换取了提货单。
2008年7月24日,富虹公司为进口康劲轮货物向湛江建行申请开立远期信用证,并于同日向湛江建行出具《信托收据》,确认:“本公司同意并确认,贵行享有或自本信托收据出具之日起即取得上述文件及其代表货物的所有权。同时,本信托收据确立了贵行与本公司之间的信托法律关系。贵行为委托人与受益人,本公司为受托人,上述文件及其代表的货物为信托财产。”湛江建行于2008年7月25日签署《贸易融资融度支用通知书》,同意富虹公司支用贸易融资额度2,380万美元用于开立信用证(信用证编号:44710010001034),并向富虹公司发出《开立信用证通知书》。
2008年9月9日前,富虹公司从湛江建行处取得了康劲轮货物全套正本提单,并委托湛江市粤西进出口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西货代”)报关。同年9月10日,肯考帝亚公司、富虹公司签订《质押合同》,约定:富虹公司以康劲轮全套海运提单及其项下的52,231吨货物向肯考帝亚公司出质,肯考帝亚公司确认已经收到富虹公司交来的全套海运提单,富虹公司保证在两个月内与肯考帝亚公司以现货置换或向肯考帝亚公司付清货款。同年9月15日,肯考帝亚公司、富虹公司签订《确认书》,确认以“新货”换“旧货”的方式,由富虹公司向肯考帝亚公司偿还已提货未付款的大豆;富虹公司确认将康劲轮项下52,231吨大豆的所有权转让给肯考帝亚公司,肯考帝亚公司确认将其所有的52,231吨大豆的所有权转让给富虹公司;康劲轮项下52,231吨大豆所有权转移给肯考帝亚公司后,前述《质押合同》自动失效。同年9月16日,康劲轮抵达湛江港。同年9月18日,富虹公司持正本海运提单向康劲轮船方换取得康劲轮项下52,231吨大豆的提货单一套(五联),提货单位栏盖有富虹公司和湛江元亨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亨公司”)的公章。同年10月8日,肯考帝亚公司、富虹公司签订《货物置换协议》一份,载明:由于富虹公司未能如约提取马卡轮项下货物,货物质量将会发生变化,肯考帝亚公司、富虹公司就马卡轮、爱华轮和康劲轮项下货物予以置换,明细如下:富虹公司已将其所有的爱华轮项下35,000吨大豆与由肯考帝亚公司代理富虹公司进口的马卡轮项下未付款、已先行提货的35,000吨大豆进行了等量置换;富虹公司现将其所有的康劲轮项下52,231吨大豆置换回用于第一次提取的爱华轮项下35,000吨大豆以及马卡轮项下剩余的17,231吨大豆,即康劲轮项下52,231吨大豆所有权归属肯考帝亚公司,马卡轮项下17,231吨大豆、爱华轮项下35,000吨大豆归属富虹公司。同日,富虹公司向元亨公司出具委托书,告知其已按《货物置换协议》的约定,将康劲轮项下52,231吨大豆所有权转让给肯考帝亚公司,现全权委托元亨公司代为办理上述货物交接和提取货物的手续。
2008年12月10日,肯考帝亚公司、富虹公司就欠款事项进行了对账。同年12月16日,肯考帝亚公司、富虹公司在上海市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确认书》以及《货物置换协议》引发的有关争议,如双方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在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富虹公司已将马卡轮上用于置换的大豆提走。
因富虹公司于议付日届满未向境外议付行承兑付款,湛江建行在扣除保证金2,352万元后,于2008年12月3日代富虹公司向境外议付行垫款支付了信用证款项29,322,013.95美元,截止2009年7月31日,富虹公司偿还了该笔垫款的利息共141,515.37美元,余款未付。湛江建行催讨未果,遂以富虹公司和富虹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湛江中院提起诉讼(案号:【2009】湛中法民三初字第3号)。2008年11月28日,湛江中院依湛江建行提起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08】湛中法保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并于同年11月30日轮候查封了爱华轮、康劲轮卸下存放在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湛江港公司”)仓库的共约72,000吨大豆(湛江中院受理的【2009】湛中法民三初字第1号案对该批大豆的查封为第一顺序查封)。2008年12月4日,肯考帝亚公司持提货单至湛江港公司要求提货,湛江港公司书面回复称:“如提货单上签章的提货单位与提交提货单的货主不一致,则提交提货单的货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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